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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才能優異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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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振德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才能優異」為我國資賦優異教育之一類對象,通常指在音樂、美術、舞蹈或體育等才藝具有優異表現或潛在能力者。依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特殊才能優異學生團體與個別,智力測驗的結果須在平均數以上,性向測驗的結果須在平均數正兩個標準差之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音樂、美術、舞蹈或體育等學術科成績特別優異;(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目前在國民中小學及高中階段設有音樂、美術、舞蹈及體育資優班,提供特殊才能優異學生特殊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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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才能優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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