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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劃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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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olicy Formulation |
作者: | 黃昆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策規劃」係指為解決某些公共問題,發展相關的計畫、命令或法律的過程。因此政策規劃之發生,是因為感受到某些問題的存在,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以滿足大眾的某些需求。政策規劃是動態的過程,由界定公共問題的本質,蒐集週詳的資訊,到各方政治勢力的折衝,然後決定方案的過程。這個解決方案或許是一項計畫、也可能是行政命令和法律。 政策規劃者所面臨的公共問題,有時並不十分明確,林布隆(Charles E. Lindblom)就以為政策制定者必須先界定和規劃問題,並曾舉例說,許多美國城市發生了暴動,問題在那裡?是維持法律和秩序問題?是種族歧視的問題?對改革速度不滿?黑人權力問題?低收入問題?和平改革運動所帶來的無法律現象?是都市解體問題?或是疏離感問題?分析起來頗為複雜,因此政策規劃,宜先界定問題,才能對症下藥。教育行政人員在從事政策規劃時,應密切注意。 政策規劃的方法,鍾斯(Charles O. Jones)曾依決定的性質,將規劃的方法分為三種,可供參考: 1.例行規劃(routine formulation):議題在政府中已建構完善,可重覆的一再規劃出類似方案。 2.類比規劃(analogous formulation):對一個新問題,依賴過去對類似問題所發展方案的經驗,去尋求類比。 3.創新規劃(creative formulation):對一個問題,尋求一個基本上並無前例的方案,與過去事實中斷。 教育政策規劃的參與者,可粗分為下列四類人員:(1)行政機關:教育部、省(市)教育廳(局)、縣(市)教育局是規劃教育政策的主要機關;(2)立法機關:立法委員、省縣市議員等;(3)研究機構:公私立大學及教育研究機構之教育研究人員通常提供專業知識;(4)民間團體:社會上代表各種利益及意見的教育相關團體,也常介入政策規劃。 政策規劃的過程,梅伊爾(Robert R. Mayer)曾提九個比較完整的步驟如下:(1)決定目標;(2)評估需求;(3)敘明具體目的(達成政策之指標);(4)設計變通方案;(5)評估變通方案的結果;(6)選擇變通方案;(7)設計執行辦法;(8)設計評鑑辦法;(9)回饋。 公共政策之規劃應有其原則,卡普連(Abraham Kaplan)曾提出七個原則,教育政策規劃人員可視問題性質,配合運用:(1)公正無私原則(the 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針對問題,不先入為主,不偏私;(2)個人受益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利益落實到政策實施對象的個人身上;(3)最大利益原則(the maximum principle):使社會上處最劣勢者獲最大利益;(4)分配原則(the distributive principle):顧及廣大群眾,而非少數人;(5)連續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ty):有連續性,不與過去脫節太大;(6)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民間能規劃者,由民間規劃;(7)緊急原則(the principle of urgency):一有問題,應立即面對,避免問題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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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政策規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