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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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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王厥軒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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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在大陸地區,教導主任係校長領導下分掌教育與教學工作的管理者及具體組織者。一般在中學、師範學校和中心小學設教導主任一人。 一九五三年三月和七月,由政務院分別頒布〔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和〔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規定設教導主任一人,在校長領導下負責計畫、組織、檢查全校教育、教學、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實習和生活指導事項。教導主任一般應兼課。由校長提請省、市教育廳(局)任命。此項規定一直延續至今。不過,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現多由新設政教處管理。任命權也下放,一般由校長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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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導主任(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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