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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工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蔣鳴和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教師工資待遇實行以職務工資制為主體的工資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等四級。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分為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等四級。中、小學教師分為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等四級。教師按其擔任實際職務確定其職務工資。
  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八五年,教師工資實行等級工資輔之以工資類別區的工資制度。全國根據物價水準分為十一類工資區,以第一類工資區為基準,每提高一類工資類別區,同一等級工資提高百分之三,第一類地區與第十一類地區之間,同一等級工資差異百分之三十。
  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三年,教師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由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中等及以下教育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職務工資約占百分之五十,基礎工資占百分之三十二,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合計約占百分之十八。
  一九九三年起,教師工資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加津貼制度。職務等級工資為工資中固定的部分,約占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津貼為工資中不固定的部分,主要體現各類教師的工作特點、實際工作的數量質量差別,約占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各級學校設置的津貼類別有所不同,一般有課時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等。教師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連續兩年考核合格,可以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對考核優秀的教師可提前晉升或越級晉升,人數比例控制在本單位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以內。教師職務晉升時,按晉升的職務相應增加工資。(參見「結構工資」)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工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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