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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稱 - 教育百科
教 | |
師 | |
職 | |
稱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職稱是各級學校教師的職務名稱,代表教師的學術水準和崗位職責。一九八六年二月以前,教師職稱只用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此後,全國各級學校均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教師職稱亦用於中、小學校。 根據一九八六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有關文件,將各級學校的教師職稱統一規定如下:高等學校的教師職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中等專業學校分為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四級;中學分為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四級;小學分為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四級。 每級教師職稱皆有相應的崗位職責、任職條件、任職期限,並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凡能履行崗位職責,符合任職條件,經過評審合格的教師可獲得相應的職稱。(參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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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職稱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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