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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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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hief Education Officer (U.K.) |
作者: | 謝文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教育局長為地方教育當局所設教育局之首長,在地方教育當局授權及監督之下,執行地方教育行政工作。 依法律規定,英國係以地方議會作為該地的教育行政當局(即教育行政機關)。議會再設教育委員會(education committee)負責處理其權責事宜。唯議員及教育委員會委員均非教育行政專業人才,且非屬教育行政的專任人員,故須另置專任專業人員供其諮詢,並代為處理日常業務,這些專任專業人員乃組成法定機構稱為教育局,其首長即稱為教育局長。教育局的名稱各地不一,但多數稱為education department或education Office;教育局長的名稱亦因地而異,通常以稱chief education office、county education officer或director of education者較為普遍。 教育局長係由地方教育當局任命。過去任命局長須報經教育部核准,自(一九七二年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1972)公布後,已取消此一核准的手續,以強化地方自治措施,故目前地方教育當局有任命教育局長之全權。由於英國地方自治相當落實,故局長之職責因地而異,唯大約有下列各項: 1.向地方教育當局提供建議:教育局長為地方教育當局的主要諮詢人(principal educational adviser),須隨時掌握地方及全國的動態,俾隨時向地方教育當局提出必要的建議,使其得以適時做出適當的反應。局長的建議通常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教育委員會(education committee)或其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提出;必要時才直接而議會提出。 2.執行地方教育當局的政策和決議:地方議會及其教育委員會所作出的政策及決議,教育局長必須忠實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部屬對政策及決議有疑問,局長須予解釋,供為遵循。 3.綜理教育局的局務:教育局分科辦事,並置有不少行政人員,局長須指揮、協調及監督這些單位及人員,合力執行地方教育行政事務。此外,局長必須和外界相關機構及人員建立良好的關係,以贏取彼等對教育工作的支持。 教育局長兼具有教育者及管理者的雙重角色,雖法律只規定地方教育當局須任命「適當人選」擔任局長,此外並無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唯依歷年來的任命看,局長大都需具有學士以上學位,且曾在中學以上學校任教多年,然後再進入地方政府服務,歷經科員、科長、副局長等職位的磨練,方有機會被任命為教育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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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局長(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