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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廳為我國省級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掌理全省教育行政事項。
  以「教育廳」作為省教育行政機關的名稱,始於民國六年(1917);該年九月教育部公布〔教育廳暫行條例〕,規定教育廳直隸於教育部,設廳長一人,秉承省長執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務。國民政府成立後,曾經一度試行大學區制,惟實施成效欠佳,旋於民國十八年大學區即被裁撤,恢復了教育廳的制度。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的職權與組織曾經多次修正,依〔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細則〕之規定,目前臺灣省教育廳的職權有下列十項:(1)關於高等教育及師範教育事項;(2)關於高級中學教育及專科與職業教育事項;(3)關於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學校衛生教育事項;(4)關於特殊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5)關於縣市教育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6)關於社會教育及國語推行事項;(7)關於私立中小學、職業學校及補習學校之監督及輔導事項;(8)關於中小學教師資格及師資訓練事項;(9)關於學校軍訓教育事項;(10)關於建教合作事項。以上規定略嫌空泛,綜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辦事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省教育廳的具體職權可歸納如下十項:
  1.設立並管理省立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
  2.擬訂全省的教育政策及計畫。
  3.辦理省內公私立中小學教師之登記與檢定。
  4.遴選省立中學校長、縣市立國中校長、縣市教育局局長及督學人選,報請省政府任用。
  5.核派或核備省立學校教職員之任用。
  6.考核省立學校校長及縣市立國中校長之服務成績。
  7.定省立學校教職員之敘薪、考績、退休及撫卹案。
  8.視導省內中小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
  9.核准轄區內私立中小學之設立、變更、停辦、解散及招生事宜。惟目前有關私立國中、國小及幼稚園之立案及監督等事宜,係委託給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10.監督輔導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就教育廳的組織言,置廳長一人、副廳長二人及主任祕書一人。廳長為政務官,由行政院會議決就省府委員中提請總統任命之。其下分設六科及八室,分別稱為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第六科、總務室、祕書室、軍訓室、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及督學室。茲將各科的職掌分述如下:
  第一科:掌理高等教育、考試訓練、師範教育及教師登記檢定事宜。
  第二科:掌理公私立普通高中教育事宜。
  第三科:掌理公私立職業教育事宜。
  第四科:掌理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地方教育行政有關事宜。
  第五科:掌理社會教育及補習教育事宜。
  第六科:掌理體育保健事宜。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廳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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