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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財政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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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作者: | 蔣鳴和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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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教育財政制度係指教育收支管理活動方面所制定的法令、條例和施行辦法的總稱。大陸地區教育財政制度主要包括教育預算制度、教育稅費制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等。 1.教育預算制度。大陸地區國家預算按複式預算編制,分為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兩部分。各級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原則,在經常性預算中單獨列次。中央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2.教育稅費制度。大陸徵收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百分之三徵收,納入預算管理;農民按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二徵收,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中央政府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稅費,專款專用。 3.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學校實行預算經費包幹制度,按照核定的年度預算數,在完成計畫之前提下,其經費由學校包幹使用,年終超支不補,結餘留用。學校「創收」(即在國家撥款以外自行創造之收入)納入預算外專用資金管理,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工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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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財政制度(大陸地區)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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