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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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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Written Contract |
作者: | 張秀雄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書面契約亦稱為合約、合同、協議書,是指兩人或兩個團體以上,根據法律、條例或一般習慣,共同訂定載明互相遵守之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憑證。 書面契約的主要目的在避免爭議,在發生爭議或當事者一方有所違背時,可以契約書為證物,向法院提出訴訟,藉此保障權利。因此欲訂定有效之契約,必須注意契約之法定條件: 1.當事者雙方須具行為能力。〔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倘若立約之一方為心神喪失者,或被宣告禁治產者,則其所簽定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未成年人所訂定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方能發生效力。 2.訂定契約須依法定方式為之。〔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訂定契約首先須經要約之程序,〔民法〕第一五五條規定:「要約經拒絕者,失其約束力。」故契約之成立,須由一方要約,一方承諾,若為單方意思,或脅迫他方成立者,無法律效力。除要約程序外,契約內容之重要項目均須合乎法定之方式。 3.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所謂強制規定,係指法律規定必須遵守之事項,例如破產管理人,如未經監察人同意將所保管之不動產物權讓與他人,則所訂定之契約應屬無效。所謂禁止規定,係指法律規定禁止之事項,例如販賣人口為法律所禁止,此類契約應屬無效。 4.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前述書面契約的法定條件之第二項提及契約內容須合乎法定方式,茲將契約內容法定方式之要點簡述如下: 1.契約須載明係依當事雙方自由意思而訂,無脅迫威逼之情事。 2.契約須載明當事人之真實姓名,不得用化名。 3.契約須載明標的物之項目,或規格,或價格,或數目等基本資料,以免發生糾紛。 4.契約須載明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雙方應遵守之約束。 5.當事雙方必須在契約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表示對契約負責。 6.契約之成立須有一名以上之證人,因此契約中須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及其簽名或蓋章。除請人當證人外,亦可到法院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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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書面契約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