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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物容許限值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ermissible 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為確保國人健康、提昇工作及生活環境品質,各國環保、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依其職掌範圍,對相關有害物質的暴露所訂出的容許濃度標準,如我國自來水水質標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或用量標準。容許限值與閾限值意義不同,前者具法定約束力,而後者只是建議值而已。有害物容許限值在訂定首先要廣泛收集相關資了做好危害鑑定、劑量效應評估、技術可行性、暴露量評估及風險推估等工作,以建立以健康效應為主軸之限值,然後並考量政策可行性及經濟可行性後,再訂出一兼顧行政層面的容許限值。由於各人種生活環境及方式之差異,各國應依其特有國情研定有害物容許限值,不可貿然直接引用外國之容許標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有害物容許限值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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