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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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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教育部成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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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語本《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語本《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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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周禮》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記載了周代的官制。在該書《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殺害別人的家人,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殺人者無罪。這就好像現行法律,無故侵入他人屋裡、強行登上他人之車、強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殺,殺人者無罪。」這就是「格殺無論」的典源,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
《周禮》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記載了周代的官制。在該書《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殺害別人的家人,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殺人者無罪。這就好像現行法律,無故侵入他人屋裡、強行登上他人之車、強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殺,殺人者無罪。」這就是「格殺無論」的典源,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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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 使用類別 用在「殺之無罪」的表述上。 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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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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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01.清.夏燮《中西紀事》卷一三:「又聲言:夷人入其界者,登時格殺勿論。」
02.清.林則徐〈恭報抵粵日期折〉:「分派兵哨各船,在伶仃洋一帶,按月輪流堵截,無論內地何項船隻駛近夷船,概行追擊,倘敢逞兇拒捕,格殺勿論。」
03.《清史稿.卷二五.宣統本紀》:「儻有匪徒從中煽惑,意在作亂者,照懲治亂黨例,格殺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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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格殺勿論 |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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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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