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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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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富順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社會教育機構為各種實施與推展社會教育單位的總稱。依據民國六十九年(1980)修正公布之〔社會教育法〕第四、五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包括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音樂設施、動物園及其他等。故社會教育機構係一綜合性的名詞,它涵蓋各級各類執行或推展社會教育之單位。就設立主體而言,主要可分為公立及私立兩類,公立者包括國立、省(市)立、縣(市)立及鄉(鎮、市、區)立等四級;私立者則包括由私人或團體所設立者。目前屬於國立者,共有十二所,省立者九所,臺北市立者九所,高雄市立者七所,縣(市)立者二十三所,鄉(鎮、市、區)立者共有三○九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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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社會教育機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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