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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教育內容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ivic Education Content
作者: 張秀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民教育內容是指實施公民教育的課程內容與範圍;因各家看法不盡相同,故是長期爭論的議題。同時各國之間,亦因國家體制和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公民教育內容亦有不同的重點。國際教育成就評量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valuation of Education Achievement)於一九六七年起由陶尼等人(J.V. Torney, A.N. Oppenheim & R.F. Farnen)對西德、芬蘭、伊朗、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荷蘭、紐西蘭、瑞典和美國等十個國家公民教育的評鑑,歸納出這十個國家共同的公民教育內容:
1.認知領域:(1)憲政體制;(2)與公民氣質有關的概念,如愛國、責任與權威;(3)國家歷史發展;(4)各階層的政府結構、組織與機構;(5)選舉、政黨、投票等政治過程;(6)各階層的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7)科層體制與公務人員服務;(8)外交事宜及國際政治組織;(9)政府及經濟,包括稅收;(10)政府及社會服務,包括福利;(11)溝通及大眾傳播;(12)社會科學及解決問題的方法;(13)人是社會的及相互依存的動物。2.感情領域:(1)了解權利與義務:尊敬別人、容忍、忠誠、平等信念,尊重法律及願意保鄉衛國;(2)支持民主生活方式:尊重個人自由權,表達不同意見的公民權、代表權及願意藉投票參政;(3)鑑賞國際依存與友好關係;(4)尊重政府及本國傳統,但避免本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5)尊重道德與宗教價值的歧異性及政治上反對意見的存在;(6)關心國內及國際時事和社會問題。3.行為領域:(1)願意守法、納稅、接受軍事義務,及參加愛國儀式;(2)藉參加、領導、投票等團體活動,參與團體決策;(3)力行容忍及敬愛別人;(4)運用邏輯及批判思考以解決問題;(5)閱讀報紙,並經由廣播、書刊及電視等途徑學習。雖有上項文獻,在這十個國家中,公民教育的科目名稱與內容,仍不一致。有些國家列為單獨學科,有些國家則併入其他科目。幾乎所有的國家均講授政府組織、法律性質、國際事務、經濟制度、教育功能、投票程序、選舉過程及政黨、個人自由,以及社會責任等,但各國仍有甚大的差異,如義大利、以色列和美國重視本國歷史、政府結構、社會的從眾和國內的服從,瑞典重視社會服務及合作,芬蘭重視經濟理論,英國和西德重視容忍不同意見和衝突的解決。十個國家所共同具有的主題,在重視程度上的差異是:比較政府、現代政治理論、戰爭與和平、運用問卷和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解決社會問題。至於民主和公民資格的價值、政治參與等方面,則普遍的受到重視。  我國林清江於民國六十九年(1980)所主持的〔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內涵及實施成效之研究〕中,特別將「十國公民教育的共同內容」,與「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的內容」加以比較,並且指出:「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的主要內涵大部分與其他國家的共同部分相似,而且能發揮優點。但有一小部分則為我國公民教育所忽略或較少重視,其中包括:前述共同內涵1.之(7),即科層體制及公務人員服務;1.之(9),即稅收;1.之(11),即大眾傳播;1,之(12),即社會科學及解決問題的方法;2.之(5),即了解歧異的價值;3.之(1),納稅部分;3.之(4),即運用邏輯及批判思考能力部分;3.之(5),即從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從事學習等。這些項目的公民教育內涵,事實上也為我國社會所需要,今後值得予以適當的補充。」
  我國公民教育的內容,歷經多次修訂:民國初年以「道德與修身」為主要內容;北伐、抗戰時期以「三民主義教育」為主軸;動員戡亂時期以「反共愛國思想教育」為核心。隨著社會變遷及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行政院於民國六十九年頒布〔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畫〕,公民教育發展邁入一個新的時期;後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二年修訂國中與高中公民課程標準,將公民教育內容做適度調整,以配合日益多元化的民主及開放社會發展。藍順德於民國七十五年在〔公民教育的內涵〕一書中,歸納整理中外教育學者的論點,認為公民教育的內容應包括道德(倫理)、法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六個層面,並贊同國內學者意見,以「道德」為公民教育的核心。民國七十二年所進行的高中和國中公民課程內容之調整,大致上符合藍順德所歸納的公民教育內涵模式。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科教材的選編和組織,兼採心理組織和論理組織兩種方法的優點。各冊的教材內容:第一冊為「完善的教育」,第二冊為「和諧的社會」,第三冊為「公正的法律」,第四冊為「民主的社會」,第五冊為「成長的經濟」,第六冊為「協和的文化」。第一、二冊教材側重心理組織,第三、四、五、六冊教材側重論理組織。至於高級中學「公民」科教材的選編和組織,採論理組織方法。各冊的教材內容:第一冊為「心理與教育」,第二冊為「道德與文化」,第三冊為「法律與政治」,第四冊為「經濟與社會」。一方面以國中「公民與道德」教材的內容為基礎,採「同心圓的課程組織」方式,將教材內容加深加廣;一方面與高中三年級的「三民主義」教材相銜接:第二冊「道德與文化」與「民族主義」相銜接,第三冊「法律與政治」與「民權主義」相銜接,第四冊「經濟與社會」與「民生主義」相銜接。
  為了因應我國解除戒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等社會新情勢的需求,教育部自民國八十年起又陸續著手修訂國民中學和高級中學公民教育科目課程標準。為了增進學生對本土文化的認識,在國中一年級增設「認識臺灣」一科,在「公民與道德」科教材內容方面,則略作調整,改為四冊在第二、三學年講授,並強調與生活經驗相結合:第一冊「學校與社會生活」,第二冊「法律與政治生活」,第三冊「經濟生活」,第四冊「文化生活」,從而可知,新修訂的國中「公民與道德」科教材內涵,仍不脫道德(倫理)、社會、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六人領域。在高中「公民」科方面,仍採行雙名稱的單元主題,教材內容稍有調整:第一冊「社會、文化」,第二冊「道德、法律」,第三冊「政治、國際關係」,第四冊「經濟、世界展望」。新修訂的高中「公民」教材內容,強調公民科內容與相關科目的縱向、橫向聯貫,以及世界觀的培養。
  美國公民教育學者李思卻(Nicholas Rescher)於一九六九年在〔價值理論導引〕(Introduction to Value Theory)一書中指出: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不外基於各種大小人際關係應具備之知識、技能、價值、態度來考慮,大致有自我取向及他人取向,又可分為:(1)家庭取向,(2)專業取向,(3)國家取向,(4)社會取向,及(5)人類取向等。根據這種修己善群的價值及知能層次,我國公民教育常藉道德、社會、政治、法律、經濟及文化等學術範疇,來充實上列人際關係取向的內容。換言之,我國公民教育的內容,係以道德為經,而以社會、文化、政治、經濟、法律為緯。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內容(本科及相關科目),雖歷經多次修訂,大致不出這些範疇。如與其他國家相比較,可以發現這是我國公民教育內容的重點與特色。
  前述林清江等在〔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內涵及實施成效之研究〕的結論中指出,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的內涵,在基本精神及安排原則方面,均能符合當前社會的需要,各部分的內涵也尚能相輔相成;唯認知內容尚有部分欠缺,價值內容尚須進一步協調溝通,教學的可行性也尚待改進。此外,歐陽教於民國七十二年在〔公民教育與公民灌輸〕一文中,以民主國策、認知識見、價值適切及具體可行四個標準來衡量我國公民教育的內容,認為:(1)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的內涵是謹守民主國策的,沒有違反民主國策的內涵;(2)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的內容,頗能遵守求真原則;但教材尚待隨時汰舊換新,尤其是結構化方面,尤待力求改進;(3)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內容,均能顧及由修己善群到治國濟世的多元價值與層次;然而,對於真、善、美、聖、利、權與健等基本價值觀念之評介,仍忽視其相互間之合理的融合和互補,而誤認其彼此扞格難容者,實亟待改進;(4)我國中小學公民教育,所根據的原理原則,實有較合理或較高的可行性,至少其可行性不會太低。可見,我國公民教育內容尚能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但亦有必須改進之處。
  總之,公民教育內容決定於公民教育目標,既然公民教育目標受時空背景的影響,則不同時期的公民教育內容有重點的不同,各國的公民教育內容有相當的歧異性,而亦有其共同之處。是以,如何參照世界公民教育發展的潮流,又能發展配合本國需要的公民教育內容,是各國公民教育研究的共同課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民教育內容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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