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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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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henomenalism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現象論係認識論(epistemology)中的一種看法,認為人類僅能認識現象,而且現象的背後並未存在任何事物可以引起現象的出現。 現象論的基本要旨如下:(1)只有當現象出現於人類意識之前時,才能被認識。(2)人類不可能認識實在(reality)的最終本質。(3)人類所認識的皆與意識活動有關。某樣外在事物之所以存在,在於它被某人所知覺。(4)知識僅限於在意識的知覺中發生,此意識的知覺也包括關於心智活動的內省在內。(5)所謂的「實在」,係所有可能的意識經驗(conscious experiences)之整體。(6)外在的物理世界不可脫離知覺者的知覺而存在。(7)所有物理(或物質)對象均為基於知覺而產生的邏輯建構,一些關於物理對象的陳述之意義也唯有藉感官資料(sense data)亦即現象,才能作出完整的分析。 「現象」一詞源於希臘文中的phainomenon(意為英文中的appearance),「現象」與「對象」(object)係兩個對立的名詞,兩者間複雜的關係使得許多哲學家對於現象論採取了不同的觀點。柏克萊(G. Berkeley, 1685~1753)首先將「存有之物」(being)及「被知覺之物」(being perceived)予以區分,認為人們並不直接知覺到三度空間的外在世界,而是對於感覺(sensations)有所知覺。柏克萊由名言:「存在即是被知覺。」(to be is to be perceived),創造出最早的現象論體系。休姆(D. Hume, 1711~1776)則認為人們所具有的觀念可追溯至印象(impressions),而且必須對於印象的來源保持懷疑的態度。彌爾(J.S. Mill, 1806~1873)將物質(matter)定義為「感覺的永恆可能性」(a permanent possibility of sensation),因此也被視為現象論者。後來的新康德學派(neo-Kantianism)中的部分學者否定了康德(Imm. Kant, 1724~1804)學說中「物自身」(thing-in-itself)的可能性,而留下了現象論的觀念,如侯內瓦(C. Renouvier, 1815~1903)即是現象論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拒斥了物自身的觀念,而藉由現象建構了整個世界。馬赫(E. Mach, 1838~1916)是現象論中的最典型例子,他認為所有的實在均為感覺所構成,而科學概念(scientific concepts)正是所有感官經驗的摘要結果,使人們可以藉由感官經驗有進一步的接觸。二十世紀的哲學家中,羅素(B. Russell, 1872~1970)與卡納普(R. Carnap, 1891~1970)都曾經歷現象論的階段,羅素曾以「感覺與料」(sensibilia),指被知覺到及未被知覺到的感官資料(sense-data)來建構整個世界,但後來羅素又回到了知覺因果論(causual theory of perception);至於卡納普則曾嘗試由經驗之流邏輯地建構出整個世界,但旋即放棄此種取向。艾爾(A.J. Ayer, 1910~1991)由於其哲學分析是以「物質對象語句」(material object sentences)轉譯為感官資料語句(sense datum language)為主,故有時也被認為現象論者。此外也有學者對於現象論採取反對立場,如奇斯霍姆(R.M. Chisholm, 1916~)即認為被知覺之物及適宜的觀測條件對人類的認識缺一不可,因此關於事物的敘述,事實上不能僅簡化為現象敘述(appearance statements)。 現象論的觀點對於感官經驗的強調,使得人類的科學發展有了長足的進步,人類為了加強感官經驗的質量,在輔助感官的觀測工具上有日新月異的發展。不過過分強調表面的現象與感官經驗的結果,也使人忽略本體的存在與事件背後真正的原因。教育現象較諸自然現象更千變萬化,要從表面現象尋繹出一定的律則時,尤須特別重視種種現象問題的真正成因,否則即會犯了過度簡化的弊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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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現象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