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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殺予奪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 注音: | |
| 漢語拼音: | shēng shā yǔ duó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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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生殺予奪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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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音: | |
| 漢語拼音: | shēng shā yǔ du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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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生存或殺戮、給予或剝奪,指握有別人生命財產切身相關的大權。如:「在專制政權下,執政者掌生殺予奪之權,老百姓毫無個人的自由權利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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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生殺予奪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 注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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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生存、殺害、給予、奪取。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語本《周禮.春官.內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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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生殺予奪」分別指生存、殺害、給予、奪取。根據《周禮.春官.內史》記載,周朝內史掌管:爵、祿、廢、置、殺、生、予、奪等八柄,後來「生殺予奪」這個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出現「生殺予奪」的書證如宋.蘇洵〈上皇帝書〉:「其一境之內,所以生殺予奪,富貴貧賤者,皆自我制之,此固有以臣妾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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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 使用類別 用在「生死大權」的表述上。 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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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周禮.春官.內史》(1)(2)內史
掌王之
(3)八枋
之法,以
(4)詔
王治。一曰
(5)爵
,二曰
(6)祿
,三曰
(7)廢
,四曰
(8)置
,五曰
(9)殺
,六曰
(10)生
,七曰
(11)予
,八曰
(12)奪
。
#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掌敘事之法,受訥訪,以詔王聽治。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王制祿,則贊為之。以方出之,賞賜亦如之。內史掌書王命,遂貳之。
〔注解〕典故或見於《荀子.王制》。 內史:周禮春官之屬,掌爵、祿、廢、置、殺、生、予、奪之法。 八枋:八柄,即爵、祿、廢、置、殺、生、予、奪。 詔:音ㄓㄠˋ,告訴、告誡。 爵:古代封給貴族或功臣的名位。 祿:俸給、官俸。 廢:停止、捨棄。 置:建立、設立。 殺:殺害。 生:生存。 予:給予。 奪: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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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01.宋.蘇洵〈上皇帝書〉:「其一境之內,所以生殺予奪,富貴貧賤者,皆自我制之,此固有以臣妾之也。」
02.《元史.卷四七.順帝本紀十》:「一應軍機政務,生殺予奪,事無輕重,如出朕裁。」
03.《明史.卷二四四.楊漣列傳》:「陛下春秋鼎盛,生殺予奪,豈不可以自主?」
04.《東周列國志》第九七回:「夫制國之謂王,生殺予奪,他人不敢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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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生殺予奪 |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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