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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工人權利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Industrial Right
作者: 鄧毓浩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產業工人係受僱於生產事業之技術工人或普通工人,即一般俗稱之勞工。我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同完成生產商品或勞務之整體工作之工人,及同一職業同一技術之工人。」
  產業工人權利,即一般俗稱「勞工權益」,依我國檢定標準,主要包括五點:
  1.結社權:即工人有集會及參與組織工會的權利。
  2.組織及團體協商權:工人組織工會後,遇到勞資爭議時,有權與資方協商。
  3.禁止強迫勞動權。
  4.兒童就業的最低年齡:我國〔勞動基準法〕中明文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顯見我國對兒童就業的最低年齡訂得相當合理。
  5.適當的勞動條件:勞動條件包括工資、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上有明文規定及保障。
  至於罷工權,目前我國尚無規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產業工人權利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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