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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yán jiù suǒ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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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研究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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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yán jiù suǒ |
解釋:
1.大學中獨立設置招收研究生並授予研究所學位的單位。如教育研究所。 2.在學術研究機構所設立的研究單位。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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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研究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Graduate Institute |
作者: | 張建成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研究所為我國大學暨獨立學院提供碩士學位以上課程的教學研究單位。我國原來的〔大學法〕本諸研究所為學系之延伸的理念,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辦理完善、成績優良者,得設研究所」。唯事實上研究所的教學研究範圍,不必與系一致,故民國七十一年(1982)將之修正為「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辦理完善成績優良者,得設研究所」。因此,我國大學校院研究所的設置型態,有與學系同名而併設者,有統合若干學系而以不同名稱獨立設置者,亦有未設基本學系而先設研究所者。 民國八十三年〔大學法〕再次修正公布後,研究所的設置方式又有改變。新法第五條規定:「大學分設學系,亦得單獨設研究所。」據同年發布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指出:「所稱單獨設研究所,係指單獨設立在該大學未設相同或性質相近學系之研究所。」也就是說,只有在各該大學校院迄今未曾設置某類學系的條件下,才能申請單獨設置某類研究所,若各該大學校院已有某種學系存在,即不可再以相同名稱設置研究所,而讓這些學系成為完整的教學研究單位,只要學術條件通過評鑑,即可一貫設置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課程。 各研究所下設碩士班及博士班,得分組教學;現行制度下研究所教師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民國八十三年發布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碩士班、博士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各大學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凡修業期滿且經考試成績合格的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大學分別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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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研究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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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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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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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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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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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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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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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研究所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研究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