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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功能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ocial Function
作者: 林義男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社會功能是教育社會學中頗為普遍的概念,歷來針對教育的社會功能加以深入探討的文獻為數甚多,但社會功能的意義究竟如何,卻反而較少予以明確的界定與分析。雖然如同社會角色與社會地位一般,社會功能的概念亦源自社會學,但社會學中的社會功能概念幾乎與功能的概念完全相同,而社會教育學中除沿用社會學中的意義外,又有其特殊的用法,必須予以辨別與澄清。
  社會學中的功能概念具有許多不同的用法,如將功能視為有用的活動、適當的活動、維持體系均衡的活動、或各種標準化的活動,但其主要意義均指該活動或行動模式,對其所屬的較大社會體系的可能後果。換言之,所謂功能或社會功能,乃是指某一社會活動或現象對社會所造成的可能影響。如家庭具有社會化的功能,而宗教活動或儀式則可以滿足崇拜的需求,並凝聚成員的向心力等。
  由於功能或社會功能係功能論的一項核心概念,隨著功能論的盛行與廣受批評,社會功能的意義與性質亦不斷的澄清與確認,其中墨頓(R.K. Merton)的貢獻最為顯著。依墨頓等學者的見解,社會功能的分析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某種社會活動或現象的影響究竟是指對整體社會,或社會體系中的某一單位(或部分),如產業革命的結果是整體社會的繁榮,或只是經濟的發展。第二,社會功能既然是指某一社會活動所導致的後果,則此種後果可能為正面的,亦可能為負面的,前者謂之正功能(function),後者稱為負功能(dysfunction)。甚至就某一社會單位而言,該活動並無任何影響,則謂之非功能(nonfunction)。第三,社會功能所指的後果或影響,可能是該活動所預期的,亦可能非該活動所預期的。前者謂之顯著功能(manifest function),亦即該後果與行動者的主觀意圖相符;後者稱為潛在功能(latent function),亦即該後果與行動者的主觀意向不一致,甚至非行動者所能知悉。第四,某一活動所導致的後果可能不只一項,而相同的後果亦可能由不同的活動所造成。因此分析某一活動的社會功能時,不僅應注意其所有的可能後果,亦應注意其後果是否可由其他活動或結構所取代(即所謂功能對等項)。
  上述社會功能的性質已逐漸成為社會學者的共識,但教育社會學者在討論教育的社會功能時,卻常偏向顯著功能的分析,且常以社會功能與個人功能相對,再就社會功能中區分為廣義的用法(含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階層等功能),及狹義的用法(僅指對社會階層而言)。事實上個人亦為組成社會體系的一部分,社會功能的探討自可包含在內,而構成社會功能最廣泛的用法。此外,有關潛在功能及功能對等項等問題亦當列入討論,以獲得完整的認識。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社會功能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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