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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需求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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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ocial Demand Approach |
作者: | 黃昆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社會需求法在教育行政理論中是指以社會大眾及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依據,以擬定一國教育發展計畫之方法。社會需求包括個人與國家社會兩方面的需求,前者是指社會大眾的期望,後者是指國家社會進步發展的需要,兩者的需求宜兼籌並顧,缺一不可。 影響個人及國家社會需求的因素很多,其中重要者約有六項,即:民眾的教育價值觀、不同區域的文化背景、各年齡層的人口結構、人口的區域分布類型、政府的教育政策,以及國家的發展目標。運用社會需求法研訂教育計畫時,必須翔實分析家長的教育觀念、不同區域及社會階層的文化差異、各級教育的年齡組合變化、不同地區的人口密度、政府推行教育的理念,以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整體發展目標。 至於社會需求法的步驟,首先,應確定國家整體生產力所需的教育需求,分析不同行業所需的教育類別,了解各種經濟及社會機構的教育需求,探討不同地區的教育需求型態。其次,依據各層次各類別的需求情形,予以審慎的綜合研判後,訂定教育發展計畫,調整教育結構。 了解社會需求對於教育計畫的研訂,宜兼具消極及積極的功能。消極方面,透過社會需求結果的分析,可了解社會需求的變化情形,作為調節教育供應的參考。積極方面,透過教育計畫的途徑,提高國民素質,進而導引社會需求的改變。前者是維持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石,後者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動力。 有效運用社會需求法,可掌握社會需求的教育類型及數量,藉以明示教育發展應循之方向。唯社會需求包括個人、社會及國家三個層面,每個層面又包含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內涵複雜且多變,實施此法時應注意各項因素考慮的週延性與均衡性。部分採用社會需求法所進行的教育計畫,多以滿足個人需要為先;部分則以國家社會發展需求為要,且大都以追求經濟利益為要務。事實上,過於遷就個人需求的教育制度,有降低人口品質之患;以國家社會發展為重心的教育制度,有壓抑個人潛能之虞,而以經濟利益為核心的教育計畫,則有害全人發展的教育理想。最近,社會需求法有兼重個人與國家社會需求,經濟與非經濟利益指標之趨勢。 在教育社會學教育計畫的方法中,社會需求法為較簡單的一種;此法係指教育當局為所有需要且合乎入學資格之個人,提供施教之場所與設備而言。即學校教育系統,宜以適應期望接受各等級教育及具備進入該教育等級受教資格之個人的需要,作為擴展教育的基礎。針對此種情況,以比較類型學(Comparative Typology)的觀點言,是屬於需求模式。其旨趣係以滿足個人對教育的需求為主,既不含有經濟的意義,且易忽視市場的需要。 社會需求法固以滿足個人需求量為重點,但在某種限度內,政府當局常能左右社會需求量之大小,如實施強迫入學政策或補償義務教育期滿後仍繼續受教學生的工作所得,或利用宣傳刺激個人接受教育的需求,將使社會需求量大幅增加;又如提高教育成本,學生或家長鑑於上學,非僅喪失工作所得的「機會成本」,又得負擔甚高之成本,可能因而減低對教育的需求量。唯揆諸實際,刺激人民增加教育的需求量,遠較促其減低需求量的過程容易。因此社會需求量超過社會供給量,乃是屢見不鮮的事實。 欲準確估計社會需求量,頗不容易;主要是因教育的需求受人口統計、種族、提供識字教育機會之當否、所得、人口移動、個人能力、期望接受高等教育人數、獎學金數額、受學校教育之等級與就業的關係、政府頒行之法令等有關因素的影響,復受家長的價值體系、各階層人口之文化背景、社區人民之意見及成本等因素的約制。為了克服上述困難,以便預期獲致自願入學的完整資料,社會多著手挨戶調查(House-to-House Canvass)工作。由此觀之,採取社會需求法作為教育計畫的方法,較適合於具有完整年齡組合人口資料的國家採行。惜目前除了先進的工業化國家有該類資料外,多數的開發中國家卻付諸闕如。 對教育計畫人員言之,此種方法不外為大眾追求、提供教育的機會,宜採取需求模式的策略,係傳統的作法,通常反映的是政治意識形態概念,而非經濟的概念。唯其並未能充分保證人人都能接受機會均等之教育,而是隨國家發展狀況而有若干差異。但是藉此種方法可了解人民對教育意願之所趨,可供教育計畫人員參考,亦有其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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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社會需求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