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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汙染防治 - 教育百科
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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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ir Pollution Control |
作者: | 林慧芳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空氣汙染意指戶外空氣中存有一種或多種汙染物,如落塵(dust)、薰煙(fumes)、氣體(gas)、靄(mist)、氣味(odor)、煙霧(smoke)或蒸氣(vapor),且其數量、特性及歷時足以對人類、植物或動物的生活或財產造成傷害,或對舒適的生活享受及財產造成不合理的干擾。依據我國〔空氣汙染防治法〕,並未對空氣汙染予以定義,僅界定空氣汙染物為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然如依其法規內涵及精神,所謂空氣汙染應指空氣中之汙染物超過空氣品質標準而言。 空氣汙染物的來源可大致分為天然及人為二大類。自然界之火山爆發、大火及植物代謝產生之甲烷等即屬於天然汙染物;而由人類活動所產生者,如火力發電廠、石化工廠、機動車輛排放的廢氣等是為人為汙染。通常所稱之空氣汙染則專指人為所產生者。 人為汙染物又可分為二大類:(1)原發性汙染物,即直接由排放源排放之物質;(2)次發性汙染物,即空氣中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原發性汙染物相互作用,或用正常大氣的組成成分作用產生之物質。原發性汙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碳氫化合物及微粒物質。次發性汙染物則包括臭氧、甲醛、有機過氧化物、過氧硝酸乙醯(PAN)及其他極具活性的化合物。而我國〔空氣汙染防治法〕則將空氣汙染物分為氣狀汙染物、粒狀汙染物、二次汙染物、惡臭物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等五種。 最早有文獻記載的空氣汙染防治,可追溯至一二七三年,英王愛德華一世(King Edward I)禁止使用生煤;美國則於一八八一年由芝加哥市及辛辛那堤市通過一項法案來管制爐體及火車所產生的煤煙(smoke)及油煙(soot)。而我國則遲至民國六十四(1975)年始公布〔空氣汙染防治法〕。 數百年來,隨著工業化及都市化的影響,空氣汙染的層面愈見擴大,除影響人體健康、造成財產損失、妨礙動植物生長外,更及於整個生態環境,諸如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酸雨等,故空氣汙染防治宜以系統化方法行之。空氣汙染可由下列二途徑加以防制: 1.空氣品質管制:舉凡氣象資料之建立,汙染源分布調查,汙染物對人體、植物、動物及文化古蹟之影響資料之建立,汙染擴散模擬,汙染源監測、排放標準之設定,管制法規之增修,都市規劃、替代能源之研發、區域性資料之交換、國際合作及教育等皆屬之,其目的即在透過系統性整合以確保良好的空氣品質。 2.汙染源控制:概言之,汙染源可分為:固定汙染源及移動性汙染源。固定汙染源的控制技術包含以袋濾式集塵器、靜電集塵器、旋風集塵器等祛除粒狀汙染物;以噴淋式塔、填充塔、板式吸收塔、文式滌氣器等溼式滌氣器祛除氣狀汙染物。或以吸附、焚化等方式祛除空氣汙染物。而移動性汙染源控制,主要包含引擎設計改良,加曲軸箱吹漏氣迴流裝置(PCV),蒸發排放控制裝置(EEC)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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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空氣汙染防治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