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翰‧羅爾斯 - 教育百科
約 | |
翰 | |
‧ | |
羅 | |
爾 | |
斯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John Rawls |
作者: | 王俊斌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重要的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出生於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市,由於富裕的家世背景,他在唸完寄宿學校後便順利於1939年進入普林斯頓大學就讀。入學之初,他為摸索適合自己發展的領域,他曾嘗試數學、化學與藝術史等不同方向,他甚至也曾參與音樂評論工作。不過基於興趣與能力的考量,他最後選定以哲學做為未來的人生方向。在經歷大學階段的哲學訓練,他在1943年1月則是以哲學最高榮譽的成績取得學士學位。同年2月,他受召入伍,在接受步兵與通信兵訓練後便被派往新幾內亞、菲律賓與日本等太平洋戰區服役兩年。過去他曾一度考慮成為神職人員,不過由於戰爭的經歷讓他對宗教產生質疑,在1946年退伍後旋即回到普林斯頓大學繼續求學。在1950年取得哲學博士學位後,他曾在普林斯頓大學(1950-1952)、康乃爾大學(1953-1959)、麻省理工學院(1960-1962)以及哈佛大學(1962-1995)等校任教。在2002年11月24日,他安詳地於萊辛頓家中辭世,享年81歲。 羅爾斯在1971年發表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截至目前止,《正義論》至少已有28種語言的譯本,而且該書更在哲學、經濟學、法學、政治等領域造成廣泛影響。探究羅爾斯發展正義理論體系的動機,這應如同他在該書導言的說法,他一方面企圖表明對當時主流效益論的評價,他同時更期待能將洛克、盧梭與康德等人所代表的傳統社會契約論提升至更高的抽象層次。面對民主社會中必然存在各種價值或立場的衝突,這些衝突可能是源自宗教、哲學或道德等不同立場,他將這些各自有其獨特價值體系或倫理規範的可能立場稱之為「整全性學說」(comprehensive doctrines)。他其實並不把自己的正義理論看成是一種「整全性學說」,而是主張要透過某某種公平、合理程序來建構一套正義原則。這一套公平、合理的程序 就是他所謂「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的說法。更仔細分析正義理論的體系,他採取論證方法即奠基於:為實現一個能夠共享「自由」、「機會」、「財富收入」以及「自尊的社會基礎」等各種基本善(primary goods)之良序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在各種分配有資源的方案抉擇過程中,每一個參與分配者皆被置於「原初狀態」(original poison)的平等地位之下,透過「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訊息遮蔽作用,每個成員也都無法知道自己與其他人在真實環境中的身分或地位,因此這自然地體現正義第一原則所期待的自由平等狀態;接著,在康德倫實踐理性的反思概念之下,每一人皆被視為一個「道德人」,而且他們也能夠真正理性檢視各種選擇方案,在反思均衡原則的決斷下,由於受到最不利地位者之利益最大化原則(max-min rule)(即差異原則)的約制,縱使他們的決定無法是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案,但這至少應該是次佳方案。最後,當這樣一項至少是次佳選擇方案被決定並付諸實踐時,原先預設基本善共享的平等想像,不但轉而變成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它更會反過來支持以基本善的共享做為導向良序社會的合理基礎。 自從《正義論》發表之後,他為了能回應許多學者的批評,也為能讓正義理論與當時自由取向的多元主義相容,他雖在《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中局部修正自己的說法,不過《正義論》的根本立場是沒有改變的。除了大量難以計算的討論文獻外,21世紀之後,像是阿馬蒂亞‧沈恩(Amartya Sen)、湯瑪斯‧博格(Thomas Poggy)、瑪莎‧納斯邦(Martha Nuusbaum)或者是麥可‧桑德爾(Michael Sandel)等當代重要學者,他們不論是在赤貧人口與國際糧食問題、女性主義或弱勢族群發展、動物權與生態殖民批判,或者像是重新反省當代政治哲學理論基礎問題等層面,對於羅爾斯思想的評述總是無可迴避的部分。顯見,羅爾斯的影響力是持續且深遠的。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約翰‧羅爾斯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