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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考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mprehensive Test
作者: 林進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綜合考試」是美國一般高等學府於授予博士學位前必經之歷程。修讀博士學位者須提出博士論文,並至少在校進行兩年研究,部分學校則要求至少三年在校研習,且在第二年或第三年結束前參加綜合考試。研究生申請參加學位考試,一般而言,包括口試及筆試兩項;研究生必須先修滿規定之學分,通過初試及綜合考試,完成研究設計、繳交論文並通過口試,才符合學位授予規定。
  綜合考試在我國稱之為學科考試,民國五十七年(1968)訂定的〔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及評定細則〕中規定,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考試,包括學科考試與論文考試二種。學科考試以筆試行之,不得少於三門,其不及格者得於次一學年度就其不及格之學科,申請重考一次。如果重考仍不及格者,不得再行申請重考。凡未經學科考試全部及格者,不得參加論文考試。學科考試由所在校(院)組織學科考試委員會辦理之;學科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由校(院)長聘請校(院)內外與學科有關學者擔任,其中一人為所在研究所主任,並擔任主席。民國五十九年修正公布的[碩士學位考試細則]中規定,碩士學位考試分為學科考試、論文考試二種、學科考試,由考試委員就候選人所修學科中,指定與論文有關之科目二種以上,以筆試行之,必要時得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學科考試在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末舉行。〔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後經多次修訂,現行學科考試由各校(院)依學校系所特質及實際需要制定並規範之,並無統一作法。一般而言,學科考試是博、碩士班研究生取得學位必經的歷程,通常由學校組織學科考試委員會,由校(院)長聘請校(院)內外與學科有關學者擔任之,考試科目通常以系(所)規定必修科目與研究生專攻領域或學科為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綜合考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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