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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硃筆制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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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李紅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繳回硃筆制度是清朝的一項對皇帝親筆文書的管理制度。清代皇帝因其使用硃紅書寫諭旨,批復奏摺,故稱硃筆。康熙朝奏摺批後,例由提奏人自行保管。雍正繼位即下旨「命內外文武大臣官員,從前欽奉大行皇帝硃批諭旨,悉封固繳進,無得留匿焚棄。」又於康熙61年(1722)11月27日,也就是聖祖駕崩後第14天,下諭:「所有皇考硃批諭旨,俱著敬謹封固進呈,若抄寫、存留、隱匿、焚棄,日後發覺,斷不寬恕,定行從重治罪。」不但前朝奏摺須繳進,此後,凡官員收到硃筆,按旨意辦理後,必須繳還宮中,成為定制,即繳回硃筆制度。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 康熙朝時,由於官員們都以得到皇帝硃筆為榮,常常請求留存或私自珍藏。到了雍正朝,為了集中保存皇帝制書,並使之保密,便命所有官員均須將硃筆上繳,不得私留,否則從重治罪。但也有極其個別的例外,經請示皇帝批准後,允許個人保存者。 清代各朝繳回硃筆的做法並不一致。雍正朝為一事辦理後,於下次奏事時繳回。乾隆、嘉慶朝有留存三五摺後一併繳回或按月匯繳,有官員本人直接繳回或交軍機處代繳的。同治、光緒朝均為年終匯齊,由軍機處匯繳。匯繳後的硃筆均存於宮中。 雍正帝為了鞏固清朝的統治,確立了嚴格的繳回硃筆制度,由此而使大量的清代文書得以保存,成為我們今日研究清代的政治、社會、經濟問題以及有關地方衙門的基本史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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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繳回硃筆制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