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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圖書館系統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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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residential Library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
作者: | 王梅玲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總統圖書館系統自從實施1955年總統圖書館法(Presidential Libraries Act of 1955)以來,包括即將增加之布希總統圖書館(George Bush Library),共有11所總統圖書館。在該項法律生效以前,美國檔案處(Archivists of the United States)已開始管理於1939年建立之羅斯福總統圖書館(Franklin D. Roosevelt Library)。該館之模式與經驗成為後來總統圖書館所效法。雖然總統圖書館為私人所建,但實際上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由其代行保管卸任總統及其家庭與政治同僚之公文、紀錄、重要紀事與用品。至於大眾使用這些資料之權利則由現行有關保存、國家安全、個人隱私、與其他捐贈限制法律決定之。該法實施20年後,由於館藏觀念與圖書館成本之改變,於是修改1978年之總統紀錄法(Presidential Records Act of 1978),與1986年之總統圖書館法(Presidential Library Act of 1986),針對原來美國總統圖書館系統之設置作若干改革。 美國歷史早期前150年中並不重視官方公文之保存與維護,雖然由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負責保存重要政府文件,但經常遭到遺失或破壞。離職的總統也很少注意在任的公文紀錄,國家檔案處也不接收這樣的文件。因此早期當總統離職時便帶走辦公室的文件,交給家人或其財產保管人直到過世為止。經過若干年後,當個人所有者死亡後許多總統紀錄之收藏遂成為各州立或私立大學圖書館、州立歷史會社或美國國會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之重要館藏。將近150年來這些總統文件被視為總統個人財產,歷史學家警告這些文件之任意毀損與遺失;檔案學家譴責國家政府紀錄如此疏忽。 羅斯福總統為使總統文件可供大眾利用,於是首先開啟興建總統圖書館(Presidential Library)新觀念。其實早在此之前已有兩個雛型圖書館,一為1914年位於俄亥俄州佛瑞盟特(Fremont, Ohio)之海斯紀念圖書館(Rutherford B. Hayes Memorial Library),收藏海斯總統之文件與紀念物。另一是羅斯福之前任胡佛總統(Herbert Hoover)將其總統文件置於史丹佛大學(Standford University)校園中之「胡佛戰爭、革命、與和平圖書館」(Hoover Library of War, Revolution, and Peace),羅斯福總統在1938年組成一執行委員會,規畫組織一公司籌款建立此私人圖書館,後由卡內基公司(Carnegie Corporation)提供美建築費美金450,000元。該圖書館建築位於羅斯福家鄉紐約海德公園(Hyde Park,New York)。圖書館中貯存與保管羅斯福總統贈送、或轉送給公司之資料,由該公司提供建物與資料之保管與維護,並開放公眾使用。1939年羅斯福總統圖書館特許立法生效,美國檔案處在1940年代表美國政府接受圖書館建物,一年後對外開放,1946年後資料提供研究使用。 當規畫杜魯門總統圖書館(The Harry Truman Library)時國會於1955年制定總統圖書館法(Presidential Libraries Act of 1955),主要針對1949年政府財產與行政服務法(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on Services Act of 1949)修正,由艾森豪(Dwight D. Eisenhower)總統簽署生效。1955年法案規定:前任總統有權掌控其官方紀錄,甚至可依其立場界定總統文件(Presidential Papers),在離職時可攜帶這些資料,並允許其保有這些文件。圖書館建築完成後,前任總統有權決定如何安置建物與文件。當政府接受這些建物、土地、紀錄與文件、用物之財產時、必須同意遵守原來的安排或贈送契約之要求。 但是後來發生水門事件,尼克森(Richard Nixon)之文件與紀錄則依1974年總統紀錄與資料保存法(Presidential Recordings and Materials Preservation Act of 1974)由政府保管,並要求將這些資料保留在首都華府(Washington, D.C.),由美國檔案處監督保管,尼克森總統在離職時既不能帶走其總統紀錄與文件,也不能放置於首都以外之總統圖書館。 1974年美國成立聯邦政府官員紀錄與文件之國家研究委員會(National Study Commission on Records and Documents of Federal Officials)研究有關政府官員在擔任政府工作所產生之紀錄與文件之控制、處理、與保存問題,該委員會建議立法以建立公共保有總統紀錄與管理保存之程序以及公眾利用。於是國會在1978年通過總統紀錄法(Presidential Records Act)重新定義總統紀錄(Presidential Records),並且規定總統紀錄為政府財產,需交由美國檔案處保管與控制。1986年總統圖書館法規定對總統圖書館報告要求,建築設計條件與會計經費限制,包括其作業與捐款之要求。簡言之,當總統即將卸任時,由一私人公司在州法律下開始籌款建造總統圖書館,此建物必須遵循1986年總統圖書館法,依照由美國檔案處規定之建築與設計之標準。前任總統將不會保有總統辦公室官方紀錄,而將其先交給聯邦政府,在美國檔案之控制下才存置於建物中。最後由開發公司負責所有維護費用,直到美國檔案處正式接收為止。 美國目前有11所總統圖書館,包括:紐約州海德公園之羅斯福圖書館;密蘇里州獨立市(Independence, Missouri)之杜魯門圖書館(The Harry S. Truman Library);愛荷華州西區(West Branch, Iowa)之胡佛圖書館(The Herbert Hoover Library);堪薩斯州愛伯蘭(Abilene, Kansas)之艾森豪圖書館(The Dwight D. Eisenhower Library);麻塞諸塞州波士頓(Boston, Missachusetts)之甘迺迪圖書館(The John Fitzgerald Kennedy Library);德克薩斯州奧斯丁(Austin, Texas)之詹森圖書館(The Lyndon Baines Johnson Library);加利福尼亞州猶巴林達(Yorba Linda, California)之尼克森圖書館(The Richard M. Nixon Library);密西根安亞伯(Ann Arbor, Michigan)之福特圖書館(The Gerald R. Ford Library);喬治亞州亞特蘭大(Atlanta, Georgia)之卡特圖書館(The Jimmy Carter Library)、加州西米谷(SimiValley, California)之雷根圖書館(The Ronald ReganLibrary);以及德克薩斯州學院站(College Station, Texas)之布希圖書館(The Geroge Bush Libr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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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美國總統圖書館系統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