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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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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古時派遣使者到各國去通問。如:「聘問」。
以禮薪請人來任職做事。如:「約聘」、「徵聘」、「聘請」。
訂親。或指訂親時男方贈與女方的信物和禮物。如:「大聘」、「小聘」、「下聘」、「聘禮」、「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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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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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拘束。如:「約束」、「約法」。
邀請。如:「邀約」、「約請」。
雙方事先說定的。如:「約定」、「約會」。
預先說定共同遵守的事。如:「合約」、「條約」。
大略、大概。如:「約計」、「約略」、「約莫」、「大約」。
不明顯的。如:「隱約」。
節省。如:「節約」、「儉約」。
柔弱、美好的。如:「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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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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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考文獻謝文全(2009)。教育行政學。臺北市: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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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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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詞: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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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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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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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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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第三十八條 (任意解聘之禁止)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第三十九條 (刪除) 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條 (教職員職務等級表)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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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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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教師證書。 教師聘任及停聘、解聘、續聘第11條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第12條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第13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係指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第14條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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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