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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訟齋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周愚文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訟齋乃宋代太學齋舍名;宋太學生若犯學規,則送自訟齋,以示懲戒。宋周密〔癸辛雜識後集〕「學規」云:「太學學規分五等,犯前三至五等止於遷齋,比之徒罪;第二等,則下自訟齋,比之黥罪,自宿自處,同宿亦不敢過問。」(參見「五等罰」)   自訟齋乃宋代太學齋舍名;宋太學生若犯學規,則送自訟齋,以示懲戒。宋周密〔癸辛雜識後集〕「學規」云:「太學學規分五等,犯前三至五等止於遷齋,比之徒罪;第二等,則下自訟齋,比之黥罪,自宿自處,同宿亦不敢過問。」(參見「五等罰」)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訟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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