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知之光 - 教育百科
良 | |
知 | |
之 | |
光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ynderesis (Synteresis) |
作者: | 劉貴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良知之光」,或譯 「是非心」或「道德良知」,指為一種天生的理智品質,使每個人都能直覺到實踐道德理性的普遍而基本的原則。 斯多噶學派(Stoics)指良知之光為「人的一種維持自我存在的天賦傾向」,即維持人整個精神生命的本性。當人的行為與精神本性相符時,人才能完全維持其精神生命。換言之,人的行為必須依照正理,才算契合精神生命,明顯的,「良知之光」的主要作用就是促使人依據正理而生活,以維持精神生命的完美。 人藉著這種天生的「良知之光」,才能普遍地認知「為善去惡」的原則。所以良知之光也可以說是「倫理行為的基本原則的天生知識」。「良知」如同良心(Conscience),是天生知識的實際應用,能指示人在具體和特殊的情況下,何事可行和何事不可行。因此「良知之光」猶如三段論證的大前提:「我當避免作惡」;小前提則由理性提供:「偷別人的錢是件壞事」;結論乃由良知引出:「我不該偷別人的錢」。「良知之光」既然是有關倫理行為基本原則的大前提,所以絕不會有錯。人也絕不會對此大原則一無所知。換言之,人絕不會贊成「人不該去惡或不該為善」,以至「諸善莫作,眾惡奉行」。 中世紀經院哲學(Scholasticism)學者傑羅美(St. Jerome, 340~420)把「良知之光」比喻為上帝在人的理智內所點燃的「火花」,既能照明,又能燃燒。當它指示人行為的一般性原則時,是照明;當它催促人為善、阻止人為惡時,就是燃燒。這個火花絕不會熄滅,不論在人間、天上或地獄;不論人是否在行功立德或為非作歹,經常與人形影不離。「良知之光」會讚美人所做的善行,使人心靈舒暢,充滿悅樂;也會譴責人所做的惡行,使人心不安,充滿內疚。聖多瑪斯阿奎納(Thomas Aquinas, 1225~1274)認為當人的理智還存在時,這個理智的火花也就跟著存在,是人做一件事的一種自然的或類似自然的意向,也是天賦的理智品質。人憑著具有天賦能力的理智品質,便可得知包含在特殊事物中的普遍必然性的原則。人在道德實踐的活動中,直接認識合乎需要的事物,從而掌握為善去惡的原則。聖多瑪斯阿奎納以為依靠上帝的啟示和理智的指引,符合道德的良知終會得到發展,從而表現倫理行為,使人類邁入理性發達的文明境地。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良知之光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