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試用教師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張酒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試用教師指已具有規定之學歷資格並已應聘在中等學校任教,但尚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之教師。
  依據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臺(76)參字第四六○三二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已具有該辦法第八、第九及第十條所規定之學歷資格,但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者,應聘為中等學校教師時,得登記為試用教師。另依據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四日教育部臺(79)參字第一四三五三號令修正〔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試用教師之試用期限最多五年,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則試用學校不予續聘。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試用教師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