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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的道德規範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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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Information Ethics |
作者: | 謝璧瑛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道德規範的準則(Code of Ethics)代表一個職業團體的理想與責任,使其成員對於該職業的道德規範有共識,提供成員一立足點來拒絕不道德的行為。由於社會經常以成員的行為判斷一個職業團體,任何團體擬定道德規範的準則時,都應用正直(Integrity)與能力(Competency)為目標。 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ALA)1938年便發表職業道德準則的聲明(ALA's Statement on Professional Ethics),經歷三度修改,1981年的準則仍飽受批評。一般認為,1981年的準則不足以處理新的資訊服務問題,資訊人員必須發展一套新的規範準則。 貝克(Johan Bekker)認為圖書資訊界對國家社會的責任最為重要,其次為對服務對象的責任,再次為對職業、工作單位與個人的責任,而執行這些責任最好的方式是由保障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作起。普薏爾(Jean Preer)持相近的看法,主張資訊的道德規範應包括4方面: (一)提供最佳服務(Highest Level of Service):圖書資訊界以服務為本,這個準則可鼓勵成員充實能力,盡忠職守,履行對國家社會、服務對象、職業、工作單位的責任。 (二)避免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成員應避免妨害民眾利益的行為。如在提供服務時若偶然獲知內幕情報,不應加以利用為個人謀利。此外,也須留意不要因小利而無意間為人利用。例如,曾有香煙廠商表示願意贊助公共圖書館的節目,但要求圖書館把他們的名字陳列在圖書館內。在這種情況下,圖書館人員應拒絕廠商的贊助。 (三)保護隱私權(Confidentiality):圖書館人員向來對借閱紀錄保密。數年前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簡稱FBI)的圖書館巡視方案(Library Awareness Program)曾企圖脅迫館員交出讀者的借閱紀錄,使圖書館界對這種紀錄的處理更加小心。自動化後,借閱紀錄的安全很容易遭受破壞,圖書資訊人員須盡力維護讀者的隱私。另外,對於參考面談時讀者提到的需要,也要保密。還有線上檢索的要求與檢索結果(Search Requests and Results)也必須妥善保管。 (四)保障資訊的尋找和使用(Access to Information):圖書資訊人員必須盡力保障民眾尋求使用資訊的權利,並應維護言論自由,不可因個人偏好而購買某些書籍,也不應屈服於一些團體的壓力而將某些書刊列為禁書。 資訊的快速成長使圖書資訊人員比以往更需留意服務的品質。旻茲(Anne Mintz)建議服務人員加強對科技的了解,提供誠實的服務,並盡力查證資料的正確性以避免資訊服務上的失誤(Information Malpractice)。此外,由於全文資料(Full-Text)的查詢使用與電子出版(Electronic Publishing)日益普遍,圖書資訊人員對文化智慧權益的保障要更加留意。 圖書資訊界對資訊的道德規範逐漸達成共識,這些準則仍有賴相關人員的執行與推廣、以便提高社會民眾對這個職業的認識與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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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資訊的道德規範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