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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教師進修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張新仁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教育教師進修類型如下:
  1.國外研習:依人事行政局或省府所屬公教人員出國進修或研究項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鼓勵中等學校特教教師進修,自民國六十八年(1979)開始辦理,每年依需要核定進修類科,有時包括特殊教育科,每次特教教師只錄取一人。申請進修須經過口試和筆試,修業期限一年,但得延長一年;專題研究期限半年,得延長半年。進修或專題研究期滿,須回原推薦機關服務,服務時間為進修或研究時間全期之二倍。進修或研究期間,帶職帶薪,並享受公費待遇。
  2.國內進修學位學分,分為三類。
  (1)在職進修或留職停薪碩士:特教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限進修與任教科目之本科或相關科系所,目前三所師大特教研究所,每年共招收四十多名學生,唯招生考試未另列在職進修之名額,其主要目標在培育特殊教育研究人才。在職進修之教師,可帶職帶薪,期限三年。獲得碩士學位後,需回原單位服務進修時間之兩倍,此類名額各校不超過編制教師之百分之五。留職停薪進修者,則需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經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所屬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修業時間不必加長,獲碩士學位後,在復職前,得申請調校,或回原單位服務。
  (2)臺灣師大、彰化師大特教四十學分班:分暑期班、夜間班、週末班。目前國內有臺灣師大與彰化師大特教研究所開設中等學校教師暑期研究所四十學分班,供特教教師進修,每期招收學員四十人,主要目標在提供中等學校教師或特教教師進修之機會,同時訓練特教教師資格。進修資格為現任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且服務於中等學校滿三年以上,按各所規定計算積點錄取。暑期班以修畢四個暑期,週末班和夜間班都需修畢四年,都需修滿四十學分,稱四十學分班。結業者獲得證書者可提敘薪級最多四級,本職最高薪提高至五百元。
  (3)臺灣師大四學分班:臺灣師大在八十三學年度曾為協助臺北市推動「身心障礙資源班」教育而開設四學分班,主要目的在訓練現任合格特教教師辦理資源教育的知能,採短期訓練的方式進行,每週一天,為期六週,共修習四學分,此學分的獲得與進用資格或提敘薪級無關,完全是為推動特教任務所設的進修。
  3.國內短期研習
  (1)省市教師研習中心各項研習: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高雄市教師研習中心、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與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等五所,辦理短期特教教師研習,教師參加這些研習可獲得研習積點以為獎勵。
  (2)師範院校特教中心、普通中小學、特教學校接受委託辦理的專案研習:教育部國教司、社教司、內政部社會司、省教育廳、市教育局經常委託各單位辦理特教教師進修或研習,如委託各師範院校特教中心、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負責辦理,以短期研習為多,研習期間多為公差假,研習後教師可獲得研習積點或證書以為獎勵。
  (3)各師範院校特教中心舉辦專案研習:國內十二個師範院校特教中心每年依年度計畫辦理數個短期進修研習供輔導區內特教教師短期研習,每年各中心辦理活動數量不一,每次活動人數也不盡相同,參加的方式依活動性質而異,研習後特教教師都可獲得研習積點或證書。
  4.臺灣省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臺灣省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接受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所辦理教保人員的訓練短期課程,每年約有五到六個,結訓之學員可獲頒證書,且可增加積點以提高薪資。
  5.各省縣市特教輔導團所舉辦的研習:各省縣市特教輔導團配合各地區特教工作的推動辦理短期研習,特教輔導團的研習採一天的短期研習。特教教師以公假參加並可獲得研習積點。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教育教師進修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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