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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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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音: | |
| 漢語拼音: | bī liáng wéi chā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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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脅迫良家婦女從事性交易工作。如:「像他這種逼良為娼的人,該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繡像綠野仙蹤》第七五回:「你先將你女兒控生為死,已屬狡猾可惡,仍復肆毒凌虐,他已經當了道姑,便是良民了,你又來逼良為娼,致使女兒慘死。」清.張德彝《使俄日記.光緒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土國舊有惡霸、土棍以及販賣人口之弊,不意自與俄國戰後,又釀成拐帶婦女、逼良為娼,種種不法,洵為國家之害。」也作「迫良為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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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逼良為娼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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