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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特別班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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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光憲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對於在學學生因為肢體殘障、體能不足或病患傷殘等不宜接受一般體育教學之學生,若有超過十人時,各級學校應成立體育特別班,並由校醫及體育教師輪流負責指導,使能藉體育活動矯正學生體能狀態,使其復健,進而鍛練身心,提高活力。 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體育特別班教材項目可歸納為體育活動、球類活動、遊戲活動、韻律活動、水上活動及醫療體操活動等六大類。實際實施時應考量學生障礙狀態及能力差異,且對於現有的田徑、遊戲、球類及其他運動,應針對學生的能力酌情予以修改,使能適應學生之障礙。 除學校體育教師實際教學及指導以外,體育特別班應商請復健醫生予以協助,並且應該和復健措施及醫療矯正等活動密切配合,若發現學生參與運動而障礙狀況反而有惡化情形者,應立即與醫師聯繫,並改進教學及指導方法。若經醫師診斷後認為不能接受運動技能學習之學生,亦可用墊上運動、上下輪椅、穿脫衣服等日常生活常用之動作,作為教學及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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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體育特別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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