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級小學(英國) - 教育百科
高 | |
級 | |
小 | |
學 | |
( | |
英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Higher Grade School (U.K.) |
作者: | 周愚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級小學為英格蘭小學後續學校(Post-Elementary School)之一;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新興的一類學校,性質上較傾向於中等職業教育,出現於一八八○年代。產生的主要背景因素有二:一是一八七○年〔初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Education Act, 1870)公布後,各地方依法可成立學校董事會(School Board),並用補助(grants)及地方稅(rates)辦理董事會學校(Board Schools),以收平民子弟,施以小學教育。然而當時中等教育尚未普遍發展,上層階級(upper class)子弟可進入公學(Public Schools)或文法中學(Grammar Schools)接受中等教育,至於中產及勞工階級(middle and working classes)子弟,小學畢業後卻缺乏適當的升學管道,於是部分地區的學校董事會遂單獨設立高級小學,或於原有的董事會學校加辦高級班(higher tops, or tops),以提供有需要者或成績較優異者繼續受教育的機會。二是原本規範小學課程與教學的〔修正規程〕(Revised Code, 1862),一八八二年增列考試第七級標準(Standard Ⅶ),使小學中十三歲以上的學生,能繼續留校受教。當通過第七級標準人數日增時,高級班或高級小學也隨之增加。此外,此類學校的出現,亦受到科學與藝術部(Science and Art Department)提供設置科學課程學校(Organized Science School)補助費的鼓勵。 高級小學最先出現於英格蘭中部及北部製造業地域,特別是紡織業城市。最先成立的學校有二:一是里茲學校董事會(Leeds School Board)於一八七二年設立一所高級小學;另一則是布拉福(Bradford)於一八七五年所設者。發展的基本型式有二:一是布拉福模式,特徵是選擇性、收學費、高教育素質、招收下中產階級(the lower middle class)子弟、位於邊陣地區;另一則是雪菲耳(Sheffield)模式,開始於一八八○年,特徵是位於市中心、招收全城聰明者、考試入學。此後,伯明漢(Birmingham)、倫敦(London)、諾丁漢(Nottingham)等大城市也相繼跟進。依據官方調查報告中指出:在一八九五年之前,至少有學校六十七所,學生二萬四千五百八十四人。一八九九年威爾斯也有類似的進階小學(Advanced Elementary Schools)。 何謂「高級小學」,從未清楚的被界定,各地的涵義並不同。部分較好者,是組織健全。部分則提供教育至十六歲,其他則是在小學內設高級班,不足而一。通常則留校至十五歲,學校要收費,一般是每週九便士(penny)。 高級小學的課程,較強調科學性及職業技術性;不過具體內容,依地區不同而有別,如倫敦,則強調科學、人文與商業。雖有部分學校是為升入文法中學或大學而作預備,但一般則是為未來從事文書或技術工作作預備。 然而此種新興的學校,卻引起教會的不滿及中央的教育部(Education Department)注意。原因是教會批評其與仰賴捐款的文法中學,是站在不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原本可能進入文法中學優秀小學畢業生,被此類學校以較低廉的學費及教育的實用性吸引走。而教育部則質疑地方學校董事會,動用原本專辦小學教育的補助及地方稅來辦高級小學的合法性。雖其名是小學,但性質上則已屬中等教育,故實質上是違法。而且教會辦的文法中學,只有補助但無地方稅收入,吸引學生的條件自不及高級小學。 一八八六年,國會成立皇家初等教育法案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Elementary Education Act),由克羅斯(R.A. Cross)擔任召集人進行調查。調查兩年後,提出〔皇家初等教育法案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Elementary Education Act),簡稱〔克羅斯報告〕(the Cross Report)。由於委員間意見紛歧,故報告分為「多數報告」(Majority Report)及「少數報告」(Minority Report)兩部分。在「多數報告」中,以為高等小學(是Higher Elementary Schools,不是Higher Grade Schools),如將其課程限定於一定範圍內,不去侵犯中等教育層次,則此類學校證明對目前實際的小學教育有助益;唯其以為中等教育應發展文法中學而非高級小學。至於「少數報告」則表達流行的看法,以為應特別鼓勵提供高級小學,挑選十一、二歲的學生入學。高級小學所滿足的階級與需要中等教育的階級完全不同,後者是提供十六至十八歲欲繼續學習者的教育,而不管其未來是否進入大學,而高級小學教育,則是為十四、五歲就必須去謀生、從事貿易者的教育。這意謂著高級小學將納入小學系統,而非中等學校系統,並由政府加以補助與控制。總之,兩者共通之處是,均認為應將高級小學保留給勞工階級,文法中學則是升大學及從事專業的主要管道,以及限制高級小學功能。不同處則在於「多數報告」不鼓勵其發展,但「少數報告」卻相反。 事實上,此段期間小學教育與中等教育的界限並不明確,且對於中等教育中央與地方也缺乏專責機構管理,於是一八九五年〔皇家中等教育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Secondary Education),簡稱〔布萊斯報告〕(the Bryce Report)中,即建議中央與地方均設立機構專管中等教育。一八九九年,遂成立教育董事會(Board of Education),而將原有的教育部、科學與藝術部及慈善委員會(Charity Commission)併入,結束了多頭馬車管理中等教育的局面。至於地方設專責機構管理,則要到一九○二年。除此之外,報告中也將現存的高級小學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自標準第五級(Standard V)起,提供標準第七級(Standard Ⅶ)之後至少兩年的教育,因此學生的最低離校年齡是十五歲。屬於此類學校者,有所謂高級小學(Higher Grade Schools)、高等中心小學(Higher Central Schools)、高等小學(Higher Elementary Schools)、高標準小學(Higher Standard Schools)等。第二類是標準第一級起至標準第七級(Standard Ⅰ-Ⅶ)止,再加二至四年的課程,而學生的最低離校年齡亦是十五歲。第三類是「假」高級小學,雖此種學校收費、具選擇性,但課程卻是小學程度,故被指為假高級小學。 一八九九年 ,地方政府審計官(Local Government Auditor)寇克頓(T.B. Cockerton)控告倫敦學校董事會(London School Board),用公款辦理高級小學科學技藝班及設立夜間繼續班違法。一九○○年,該案經一審法院(the Court of Queen's Bench)判決(Cockerton Judgment)違法成立。次年上訴,遭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駁回,結果導致學校董事會不得繼續發展高級小學,因而影響到十五萬學生的前途。一九○一年國會通過緊急法案,才使高級小學合法。 當時新成立的教育董事會,對高級小學的設立採反對的立場,其中關鍵人物是教育董事會代祕書(Acting Secretary)莫蘭特(R.L. Morant, 1863~1920),他反對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他認為只有公學及文法學校才算中學;二是高級小學的存在,混淆了小學教育與中等教育的分界線。在他影響下,〔一九○二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02)反對設置高級小學,遂廢除以地方稅辦理高級小學的規定;另裁撤原有的學校董事會,而於地方議會(County and Borough Councils)下新設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LEA),負責管理中小學教育。然而,高級小學並未立刻消失,一部分納入中等學校系統,一部分則改稱高等小學,並以科學與職業課程為重,層次較中等學校低。一九一一年,此類學校均改為中心學校(Central Schools)。(參見「中心學校」)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級小學(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