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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教育實施方案]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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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生活教育實施方案〕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由教育部頒發,民國五十七年修正之,該方案包括前言、原則、實施類別及考核等四大部分。 在前言中,說明該方案之目標,在一般知識技能教育之外,著重從生活的實踐中,培養國民具備發揚民族文化及實行三民主義之智能與修養,並注意國民優良品德之養成。而為加強生活教育之實施,本諸我國〔憲法〕中教育應具之精神,並遵照先總統蔣中正先生對於教育之指示,〔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及〔新生活運動綱要〕之要旨,以為生活教育實施之方針,並將教育部頒布之訓導法令及中小學課程標準中有關生活教育部分,聯繫貫通,密切配合,而訂定〔生活教育實施方案〕。 在原則方面,指出生活教育之實施,應以學生全部生活為對象;注重學生的自我教育;「教」與「育」並重,「訓」與「教」合一;要用啟發方法;全校教師共負訓導責任;而在生活教育實施上應有一貫性,各級學校實施應密切銜接等。 在實施類別方面,將生活教育分成八大類:(1)日常生活教育;(2)健康生活教育;(3)道德生活教育;(4)學習生活教育;(5)公民生活教育;(6)勞動生活教育;(7)職業生活教育;(8)休閒生活教育。各類生活教育,分別就目標與實施要點加以說明。實施要點則包合各級學校(小學至大學),其辦法分為下列七大項:(1)負責機構及人員;(2)實行始業指導;(3)舉行生活檢討;(4)實施自治制;(5)建立學生榮譽制;(6)編製學生綜合紀錄卡;(7)獎助生活研究。 至於考核方面,則指出各校應自訂生活教育實施辦法,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前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情形,詳加檢討,並將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一併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而各主管機關亦應分組(大專學校、中等學校、國民學校),評定優劣,分別予以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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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生活教育實施方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