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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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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 英文: | School Superintendent (USA) |
| 作者: | 謝文全 |
| 日期: | 2000年12月 |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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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美國教育局長為地方教育局的首長,各地的名稱不一,但多數稱為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或school superintendent。 教育局長在大多數學區中,均由該地方教育董事會選聘,只有少數地方是由居民票選產生。局長的任期於局長和教育董事會雙方所定的聘約中載明,一般是一至五年,而以三年為多,四年次之。任滿之後,再由雙方商定是否續聘。 教育局長的職權主要有下列各項: 1.向地方教育董事會提出地方教育情況報告,使其了解學區教育的實施成果、需要及問題;同時供教育董事會諮詢。 2.領導地方教育局成員及教育董事會制定學區教育計畫。 3.負責推動學區的日常業務。 4.編擬學區的預算案,經教育董事會審核後並加以執行。 5.向地方教育董事會提出有關教育人員任用、工作分配、遷調等方面的建議。 6.決定學區的內部組織,並視導成員的工作。 7.向教育董事會提出有關校舍建築方面的建議,並對校舍建築作有效的使用與維護。 8.作為學區的教育發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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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局長(美國) |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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