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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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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據憲法第104條、第105條之規定,監察院下另外設置審計長一職,由總統提名,經由立法院同意命,其負責在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註1) 監察院的職權監察院所負之職權除監察法下所賦予之巡察權、監試權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受理財申報權外,在憲法上直接規定的權限則包含:調查權、糾正權、彈劾權、糾舉權等。調查權依據憲法第95條、第96條,當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及糾舉權等之時,可行使調查權為獲取相關必要之資訊,除調閱相關文件外,亦可為口頭詢問等一切必要之作為。糾正權依據憲法第96條、第97條,監察院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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