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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學堂章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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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江瑞顏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欽定學堂章程〕頒布不到一年,本身不夠完備,加以張百熙被清廷滿、蒙舊人內懷猜忌,榮慶與張百熙的暗鬥,以及學潮的發生,引起朝廷憂心,慈禧將這些學潮歸咎於張百熙壓制不力,乃加派滿人榮慶為會同管學大臣,欲重訂章程。光緒二十九年(1903)閏五月,張百熙上奏請派張之洞商訂〔京師大學堂章程〕及各省學堂章程,此後張之洞主掌了章程的訂定。張氏參酌日本學制,刪其繁重,擇其適用者,加以己意,七次易稿,於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入奏,是為〔奏定學堂章程〕,又稱〔癸卯學制〕。 〔奏定學堂章程〕的內容遠較〔欽定學堂章程〕詳細,計分二十冊,除〔大學堂附通儒院章程〕、〔高等學堂章程〕、〔中學堂章程〕、〔高等小學堂章程〕、〔初等小學堂章程〕、〔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等六冊,係據〔欽定學堂章程〕增補而來之外,另增添十四章:(1)〔學務綱要〕;(2)〔優級師範學堂章程〕;(3)〔初級師範學堂章程〕;(4)〔實業教員講習所章程〕;(5)〔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6)〔中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7)〔初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8)〔譯學館章程〕;(9)〔進士館章程〕;(10)〔各學堂管理通則〕;(11)〔實業學堂通則〕;(12)〔任用教員章程〕;(13)〔各學堂考試章程〕;(14)〔各學堂獎勵章程〕。 〔奏定學堂章程〕對各級學堂的目標、課程、年限、入學條件、組織、校舍、圖書、儀器設備、學規以及各學堂間的相互銜接關係等方面,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在立學宗旨方面,規定:「無論何種學堂,均以忠孝為本,以中國經史之學為基,俾學生心術一歸於純正;而後以西學瀹其知識,練其藝能,務其他日成材,各適實用,以仰副國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可見此章程以「中體西用」為其基本精神。 本章程學制共分三段七級:第一段初等教育,分為三級,蒙養院屬學前教育,不定年限,初等小學堂年限五年,高等小學堂四年,共計九年;第二段中等教育,只有中學堂一級,修業年限五年;第三段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學堂或大學預科三年,大學堂(共分八科)年限三至四年,通儒院五年。除上述普通學堂外,尚有(1)實業學堂:分為初等(三年)、中等(四年)、高等(四年)三級,分別與高等小學堂、中學堂及高等學堂平行;(2)師範學堂:其中初級五年,優級四年,分別與中學堂及高等學堂平行。譯學館(五年)、進士館(三年)、實業教員講習所(三年),與高等學堂平行。此外尚有實業補習學堂(三年)及藝徒學堂(年限半年至四年),與初等實業學堂平行。 〔奏定學堂章程〕具有下列特色:(1)學校系統與教育行政系統的分離,規定必須於京師專設總理學務大臣,統轄全國學務;(2)學校制度與科舉制度結合,規定自高等小學堂以上的各級學堂畢業生經考試後,按其程度,分別獎給科舉出身並授予官職;(3)各級師範、實業及補習教育之重視,規定辦理學堂,首重師範;且認為興辦實業學堂,有百益而無一弊,故積極獎勵實業學堂之興辦。 該學制雖因受傳統思想影響,忽視女子教育,注重經學,且年限過長而遭批評。但清末教育則始終以此章程為依歸,直至民國元年(1912)才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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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奏定學堂章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