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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ì wù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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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事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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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ì wù |
解釋:
客觀存在於自然界的一切物體或現象。《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張協狀元.第四出》:「(丑)門下其聲甚清,其韻又美。先世以來,不屬人類。(生末)是甚事物?」也作「物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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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事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hing |
作者: | 朱啟華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事物」是和人類意識有關的對像,可能有具體形象,也可能只存在於認識中;即俗語中的概括名稱「東西」。「東西」是一個泛稱,中文何以最初聯用「東西」兩個本來指方向的名稱,而不用「南北」?一個頗為幽默而又頗有道理的解釋是:東方屬「木」,西方屬「金」,兩者都是可以運用或掌握的;南方屬「火」,北方屬「水」,二者也可用,卻不可拿取,所以用「東西」二字,顯示其可以附屬於人的一項特質。因此「事物」所指的對象種類繁多:或為單一之物,如外在可見的;或為一類別,即若干相同之物的總稱;或為智慧的,是抽象化或概括化而不直指名稱時用的;或者可分、或者不可分;率依所指的對象而定。總之,事物指的是相對於人心理的對象,能被人所察覺並建構為整體之心理對象。 人如何能建構對象整體,或在意識中產生「這是一個東西」的意識狀態?由胡塞爾(E. Husserl, 1859~1938)意識的建構作用解釋,認為是由於意識流中所具有的保留(retain)作用,能將事物之不同面向不斷的保留,最後將之形成為一意識對象的整體,判斷是某個物。但是當事物之某個面向不為人所知覺時,人會依先前意識流中所形成的事物整體,對這不可知覺的一面進行猜測性的判斷作用。如當人看到一顆球的顏色是紅色時(一方面),即將球視為一意識整體,預測是紅色的。就鉅觀的角度看,事物之存在並不一定要當下被經驗到,才肯定它的存在。如一個人由甲地走到乙地,事後回想時,所經歷過的事物亦在意識中顯現。是因為意識不斷地當事物保留及建構的作用,如此人才能顯現雖在當下不知覺,卻仍有存在的事物。 就發展心理學而言,年齡較小的幼兒最需要以事物作為其學習的對象,因為他們尚未具有抽象思考的能力。德國教育家福祿貝爾(Friedrich Froebel, 1782~1852)即強調事物在幼兒教育活動中所具有重要性。福祿貝爾由宗教的觀點出發,認為萬物雖各不同,但彼此間有關聯,並且受上帝所支配,因為「神造萬物」。所以在萬物之中也顯現出神的痕跡,即萬物本身具有神性。故教育的目的,在於由對事物之接觸而了解上帝,或藉個殊事物以掌握事物間的法則,最後認識上帝。同時他認為人若忽視早期發展的價值,則在其後的教育階段會有無法克服的困難,所以特別重視幼兒教育。但幼兒由於心智受限,所以只能由遊戲的方式教導。遊戲時又需要遊戲的事物,而事物本身又有神性,故福祿貝爾認為遊戲的目的在於借由事物引導兒童自身內在神性之顯現。故他對遊戲的事物特別重視,並稱為「恩物」(gifts)(即上帝恩賜之物)。這些事物以球為最重要,因為圓形的球,沒有角、平面,而顯現一和諧的整體,正如同宇宙事物般的和諧,是受制於造物主之故。故在球中,最能使兒童體會到神性。其次如方形、菱形、立體圖形,是能提供事物同中有異的最佳例子。另外與自然事物或動物的接觸,亦具有同樣的教育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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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事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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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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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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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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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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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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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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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事物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事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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