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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親變事主。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Kong-tshin piàn sū-tsú.
解釋:
  1. 仲裁者變成當事人。意指和事佬難當,調解不成還被拖下水,捲入紛爭。
    例如: 人講:「公親變事主。」這兩个相拍雞仔的代誌你上好莫插,若無,你是會食袂焦。
    Lâng kóng, “Kong-tshin piàn sū-tsú.” Tsit nn̄g ê sio-phah-ke-á ê tāi-tsì lí siōng-hó mài tshap, nā-bô, lí sī ē tsia̍h bē ta.
    ( 人家說:「仲裁者變成當事人。」這兩個好鬥成性的人的事情你最好別插手,否則你會吃不完兜著走。 )
    例如: 𪜶翁仔某冤家我去排解,想袂到「公親變事主」,𪜶顛倒講是我害的,和我有啥物底代!
    In ang-á-bóo uan-ke guá khì pâi-kái, siūnn-bē-kàu “kong-tshin piàn sū-tsú”, in tian-tò kóng sī guá hāi--ê, hām guá ū siánn-mih tī-tāi!
    ( 他們夫妻吵架我去調解,想不到「仲裁者變成當事人」,他們反而說是我害的,跟我有什麼關係! )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公親變事主。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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