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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罪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kià-tsuē
解釋:
  1. [ 動詞 ] 緩刑。法官判案是輕罪輕判,且可暫緩執行一段時間,在這暫緩執行期間之內未有犯錯,期滿後就不再執行其刑。
    例如: 伊駛車去共人挵著,煞做伊閬港,好佳哉尾仔有佮人和解,法官才予伊寄罪。
    I sái-tshia khì kā lâng lòng--tio̍h, suah tsò i làng-káng, hó-ka-tsài bué--á ū kah lâng hô-kái, huat-kuann tsiah hōo i kià-tsuē.
    ( 他開車撞到人,結果還逃跑,幸好最後跟人和解了,法官才判他緩刑。 )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寄罪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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