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傾向 - 教育百科
犯 | |
罪 | |
傾 | |
向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riminality |
作者: | 賈馥茗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犯罪傾向是傾向於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通常有一再重覆或堅執犯罪的行為表現。這個名詞也曾經引起爭議,因為有了這個名詞,便會從人類社會中區分出一種人,遭人「另眼相看」;而且刑法常有改變或修正,地域之別更大,故而罪刑各異,罪犯的心理傾向也缺少確定而一致的判斷基準。 通常刑事犯多為侵奪別人的財物,如詐欺、竊盜、殺人等。早期社會出現的這類行為多源於因貧苦而謀生困難,目前犯罪者已不是出自這類原因,而且罪犯的年齡已有日趨降低的趨勢,故而少年犯和兒童犯也日漸增加。 典型的犯罪傾向論者最早的有三派:第一為實證主義者兼罪犯生理學派,如曼海姆(H. Mannheim)一九六五年出版〔比較犯罪學〕(The Study of Crime),相信一貫的犯罪者是在人類進化歷程中的叛逆祖性的表現,因而引起對犯罪者生物結構的研究。第二為對罪犯智力的研究,相信罪犯之不假思考,只圖近利的行為乃是由於愚蠢無知,不知道自己行為後果的嚴重性,後來發現犯罪者多屬不正常者,且正繼續研究中。第三出自心理分析學派,其中之一著重罪行之非理性成分,如佛洛依德(S. Freud, 1856~1939)即主張罪行是由於負疚感,下意識的企圖由犯罪得到懲罰;另一則重視罪犯幼年時的親子關係對道德發展的影響。 近年對犯罪傾向著眼於學習模式,認為是一種消極的迴避制約(passive avoidance conditioning),先是重視犯罪技術與行為習慣,兒童期自發性的「違規」行為受到懲罰,和厭惡相聯,成為明顯的情緒狀態,因避免厭惡而不自覺的重覆「被禁止」的行為,由此受到懲罰猶如習慣性的「必然」,不復用理性決定行為及後果。艾森克(H.J. Eysenck, 1916~)以為持續的犯罪行為多見於外向型的人格(見其1964出版之〔犯罪與人格〕(Crime and Personality),而且此類人的體格多是肌肉強壯者。研究親子關係影響社會化發展者,發現父母對子女社會化歷程有必然的影響,同時破碎家庭的影響亦在其中,但尚無明確的區分例證。迴避制約經實驗研究,比較「制約」與「非制約」的差別,證明「制約」(即幼年管教)與心理傾向有關,但這樣的實驗要經過長期驗證,要待日後的行為表現來證明。 由彙集許多非系統性研究的事實歸納,幼年親子關係對犯罪傾向有相當影響;尤其父母在管教兒童時所用的語言,積極性的指導或解說和消極性的禁止或斥責有明顯的分別,後者顯然會引起兒童的情緒反應,進而影響其心理傾向。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犯罪傾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