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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容恕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釋義:
罪行不容寬恕。見「罪不容誅」條。01.《太平廣記.卷一二六.羊聃》引《還冤記》:「於是司徒王導啟聃罪不容恕,宜極重法。」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罪不容誅」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孟子是戰國時代的思想家,他提倡儒家學說,重仁義、輕功利,所以曾說:「孔子的弟子冉求曾為季康的家臣,但他非但沒有使季康的德行更好,反而幫著他加重人民的賦稅,氣得孔子跟其他弟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學生,你們可以敲鼓宣佈他的罪狀,對他加以指責。』由此看來,在上位者不行仁道,下屬還替他求富,是孔子所不恥的。更何況是替他打仗,為爭奪土地、城池,到處殺人,這樣即使是一死都不能抵免罪過。」後來「罪不容誅」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比喻罪大惡極。
書證:
01.《太平廣記.卷一二六.羊聃》引《還冤記》:「於是司徒王導啟聃罪不容恕,宜極重法。」
資料來源: 教育部成語典_罪不容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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