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人權教育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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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一個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的過程,有爭議的雙方要求第三人或國家傾聽它們之間的爭辯,然後由這個第三者做出決定,而這個決定會讓雙方都願意遵循。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在人權或公民權的憲法中所做的聲明,主要列出防止政府干涉的保護措施。
公民權利(Civil rights)關於公民的自由與公平的權利(例如,獲取資訊與選舉的責任)。
集體權利(Collective rights)關於一些團體保護自己利益與特性的權利。
憲法(Constitution)管理國家或是組織的一組法律。
協約,條款(Covenant)一種正式合法的協定,像是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協約,或是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協定。
文化權利(Cultural Rights)保留各個文化認同與發展的權利。
死刑(Death penalty)對國家將罪犯處以死刑的認可。
宣言(Declaration)一個正式的聲明或是意圖的宣告。
發展權(Developmental rights)團體在文化、政治與經濟成長方式的權利。
滅絕(Disappearance)所表達的是當人們消失不見了,可能是因為被殺害的或是秘密地被政府或組織給拘禁。
歧視(Discrimination)基於人們的種族、文化、血統起源、國籍、性別取向、地區、身體殘障或是其他原因而將人們作區別。
經濟因素(Economic Factors)所考慮的是生產、發展或是材料的管理。
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關於生命必須的物質材料之生產、發展與經營的權利。
環境權(Environmental rights)一個人生活在健康與安全條件下的權利。
表達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平面媒體或是其他媒介上表達觀點,以及觀念溝通接收的自由。
種族屠殺(Genocide)系統性的針對種族或是血緣對某些人的殺害。
人權(Human rights)權利是普世性地屬於人們的,不管他的種族、性別、膚色、語言、國籍、年齡、階級、宗教或是政治信仰。
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一國中原有的住民。
合法權利(Legal rights)法律中所涵蓋的權利,可以保護或是在法院中執行的權利。
受憲法限制的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對政府權力的的限制,通常會透過憲法。
調解、斡旋(Mediation)是一種由第三者來幫助爭執的雙方來解決它們之間的衝突,藉由對議題的討論,直到雙方對於第三者所提的解決之道滿意為止。
道德權利(Moral rights)基於公平與正義這種一般性原則的權利。
國有化(Nationalize)由政府來接管或是運作私人企業或機構。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只因為是人而擁有的權利。
談判、協商(Negotiation)為了要達到爭議的雙方能對問題作解決的討論過程。
特派員(Ombudsman)一個獨立的、不偏的人,他的工作主要是在調查順從性。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人們參與社區或是社會政治生活的權利像是投票。
法規(Rule of law)不論是什麼身份的人,都基於相同的法律,受法律的規範與約束。
權力的分離(Separation of powers)三權分立(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of government)。一為立法機構,另一個為執行此法律的行政機構,還有一個是獨立判斷的審判機構。
社會權(Social rights)當人們生活、學習在一起像是學校、家庭或是其他機構時,給予人們安全的一種權利。
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在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之下,政府有最後的合法權利以決定何者是可為的。
防止種族與性別歧視的積極性行動(Affirmative Action)政府或是私人企業所採取的積極性行動,目的是要彌補過去對女性、特定的種族、人種、宗教或是殘障人士在教育、工作或是升遷上的歧視。
Definitions taken from Human Rights for All written by Edward L. O' Brien, Eleanor Greene, and David McQuoid-Mason. Published by 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Citizen Education in the Law,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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