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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辦民營學校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公辦民營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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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學校(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

目錄

定義

「公辦民營學校」理念的興起,可說是對於公立學校績效不滿的一種反動,認為政府投入大量的教育經費,卻看不到學生學習的效果,紛紛要求學校經營必須有所革新,以提高其營運績效。事實上,公立學校常常受到政府諸多法規和行政科層體制的束縛,使它很難適應社會變遷有所調適,進而展現其績效,為改變此一現象,於是有人主張必須從整個學校經營型態革新著手,方易奏效,「公辦民營學校」的想法,也就在這股革新的潮流產生了。

內容說明
「公辦民營學校」的嘗試,最早可追溯於1991年,美國一家私人營利公司─教育另類公司(Education Alternatives, Inc., EAI)開始在佛羅里達州(Florida)達地郡(Dade County)的邁阿密灘(Miamic Beach)一所公立小學實施。一般而言,「公辦民營學校」主要有四種模式:
(一)管理合約:係由教育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簽訂合約,雙方分別就經營目標、經費、時間、條件、內容、方式、學生評量等方面達成協議,民間團體依據合約來經營學校。這種方式,政府負負擔教育經費,經營權操之在私人手中,民間團體以其本身經營能力賺取管理費。
(二)民間承包:係由民間團體向政府承包合約,定期向政府繳交承包費,並由民間團體自負學校盈虧責任。
(三)BOT:係指建造、營運和轉移(Build, Operate & Transfer);亦即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興建完成之後,政府以特許方式交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以作為其投資報酬,經營期滿之後,民間團體將其學校資產和設備轉移給政府。
(四)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係指政府特別允許教師或家長經營的學校。亦即,由一群教師或家長提出學校經營企劃書,經過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特許學校,可以免受許多教育法規的限制,學校可依其需求遴聘人員和彈性使用經費,所以它是一種政府負擔經費,教師或家長經營的學校。
「公辦民營學校」可說是教育民營化的一種措施;也是一種另類學校,可以提供家長多元選擇機會,的確有其價值。但是民間團體是否願意投資到不易見到成效的特殊教育,導致造成另一種教育機會不公平。此外,萬一學校經營失敗,影響到學生受教權益,又如何加以彌補呢?亦是值得思考的課題。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公辦民營學校

英文關鍵字: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

參考資料

吳清山、林天祐/著。教育小辭書,頁14-15。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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