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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論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功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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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淵源
功能(function)一詞在於社會學家通常是有下列兩種用法:
一、 功能係指『有用』的活動:社會學中指的有用的活動,表示此一活動對於個人、群眾或社會具有需求之滿足的功能,因此功能論認為,社會裡的一切活動都是由該社會中的需求所決定或創造的。
二、 功能係指有關『維持』體系均衡的活動:在此一說法中,社會上所有制度均是由社會體系所制定產生的,因此所有存在的社會制度,必然對其社會體系的維持有所助益。
當代功能論於1950年代末期至1960年代初盛行,其學派為首者便是哈佛大學的Talcott Parsons其所主導的結構功能論引領當時美國社會學界,而其最原初的理論構想則是來自社會學古典時期的Spencer以及Durkheim。(註1)
理論概要
功能體系的主要概念具有下列四點做為基本命題:
一、 體系內的各部門在功能上是相互關聯的。指涉的是每一部門需和其他部門相互配合運行,若某一部門失常時,其他部門便予以修正,以維持體系正常。
二、 體系內每一組成單位都有助於該系統之運作及存續。
三、 因每一體系皆對其他體系有所影響,故可視每一體系為整個有機體的次體系(sub-systmes)。
四、 體系是穩定而和諧的,變遷過程緩慢,也不容易變遷。
而在Parsons的結構功能論中,強調一有機體系之中,可常態分為適應、目標達成、社會整合、模式維護,任一有機體皆可以如此之方法層層細分,而體系下的次系統也都可被歸類在上述四種功能類型之中,而功能學派認為社會會依照上述方式不斷整合,最終朝向均衡的目標前進,在均衡的社會中,變遷是緩慢而有秩序的,體系是和諧而無衝突的完美狀態。(註2)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功能論
英文關鍵字:functionalism
參考文獻
註1:歐陽叔平。完全圖解社會學。南海出版社。 P.96~P.102
註2:蔡文輝。社會學理論。三民書局。 P.158~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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