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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型早期療育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合作型早期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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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型早期療育(Collaborative Early Intervention)

目錄

定義

所謂合作型早期療育服務方案,顧名思義即可瞭解參與早期療育服務的單位或機構,一定是不只一個。若干或許多單位或機構在參與服務,所要面對的乃是責任歸屬、資源分配、溝通協調、以及如何決策與執行的問題。其中尤以決策與執行最屬關鍵。

內容說明

合作型早期療育服務方案最常見的組織型態,即是在參與服務 的單位或機構中,有某一單位或機構被指定為主導單位。例如,美國不管在州或地方的層級,常會指定衛生或教育部門為早期療育服務的主導單位。我國在早期療育服務方面,不管是中央或地方層級,社會福利部門皆是主導單位(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社會局)。除了主導單位的指定外,合作型早期療育服務方案的決策管道,有時也採合議制的形式運作。例如,美國不管在州或地方的層級,常有州單位間協調委員會(StateInteragencyCoordinatingCouncil)與地方單位間協調委員會(Local Interagency Coordinating Council)之設;Harbin, Mcwilliam & Gallagher, 2003)。我國在中央或地方層級所設的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或推動小組,也屬類似的設計。由此觀之,合作型早期療育服務方案多屬從政策制定、資源配置、及責任分派的層次,去安排特殊幼兒的早期療育服務過程與內容。比較理想的組織型態也許是合議委員會和主導單位的結合運用,如此不僅可以集思廣益,也比較可以具有執行的帶動力量。合作型早期療育服務方案最重要的優勢,應該是對已有的療育資源可以做充分統籌與整合的運用,同時對特殊幼兒及其家庭的醫療、教育、福利等各方面的需求,也比較可能有效的滿足。這種合作型的服務型態,最常見於人口眾多或人口分布較廣的地方,如臺北縣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臺北縣由於人口眾多,且幅員不小,因此委託若干民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成立若干個案管理中心與巡輔團隊,分區負責辦理早期療育服務。這樣一個合作型早期療育服務方案,就須處理前述責任歸屬、資源分配、溝通協調、以及如何決策與執行的問題。由於合作參與的單位或機構,其專業的條件不一,難免會出現服務水準或有出入的現象。除此之外,如何善用所有社區資源以支援早期療育的需求,也是一種政治與社會藝術。凡此種種皆是吾人採用合作型早期療育服務方案時,需要審慎思慮的。除了前述以服務提供單位的概念,所區分的兩大類早期療育服務型態外,傳統上人們也習慣以服務提供的地點,而將早期療育服 務分為家庭本位(homebased)、中心本位(centerbased)、以及家庭與中心本位混合(combination home and center based)三種型態。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合作型早期療育

英文關鍵字:Collaborative Early Intervention

參考資料

何華國著。特殊幼兒早期療育,頁202-204。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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