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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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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

在憲法上關於宗教自由的相關規定係出於一精神自由之保障,其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實踐,進而創設宗教自由的外在友善環境。使人民可自由依其自我意志選擇宗教,而在此基礎下自由生活則使得人民可真正實現其內心心靈之宗教自我實現。

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目的是為促成人在信仰上自我實現的最大可能性。一般將信仰解釋為個人針對其自我選擇而決定的特定思想或價值之全心投入,由此可知個人的信仰自由意謂個人可以自由選擇或不選擇任何價值體系,作為其個人本身信仰。而此指的「宗教」一詞之範疇可就廣義來解釋,即是個人所選擇的價值體系涉及個人對自己存在的定位和個人對於其存在之世界的認知時,該價值體系即可以被廣義地歸類為宗教的範疇。(註1)

內在信仰自由

內在信仰自由(Glaubensfreiheit)保障個人擁有信仰或不擁有信仰之自由。內在信仰自由禁止國家對其人民之內在信仰的確信採取影響措施,且禁止個是來自於國家的信仰強制,此指之強制包含間接的或事實上的。

表達信仰自由

表達信仰自由(Bekenntnisfreiheit)細微保障與內在信仰自由同一客體之「言談與宣告」的方式,屬於憲法上保障信仰的實踐方式,使人民可依據其信仰而行為,將其實踐於真實生活中。

從事宗教活動自由

從事宗教活動自由(Religionsausübungsfreiheit)之於憲法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而予以在組織方式上之特別優為之獨立保障。(註2)

參考書目

註1:翁城都,<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關係之研究>,2012。

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58-272。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宗教自由

英文關鍵字:Religious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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