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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資培育法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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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Teacher Education law)自八十三年公佈以後,直至九十一年做許多修訂,尤其在教師資格的取得上,有相當重大的改變。舊制師資培育法中,教師資格的取得是在接受職前課程後,申請初檢,取得實習證書,進行實習一年,然後申請複檢,即可取得正式教師證書。初檢和複檢都是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但新制教師資格的取得,學生要先接受職前課程,然後實習半年,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使可取得正式教師證書。另外,舊制中實習教師的身份定位較不明確,非學生、也非教師,實習期間雖擔任與教師相當的工作,但卻只支領每月八千元的實習津貼。而新制實習教師的身份則明定為學生,需繳交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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