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教師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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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照制度(Teacher licen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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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02月07日所公布施行的「師資培育法」,一改以往「一元、計劃、公費」的「師範教育法」,轉向「多元、開放、自費」的師資培育政策,開啟了由「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教育實習→複檢→合格教師證書」的師資培育制度。然而這個制度實施近十年,卻衍生了一些問題,例如:教師供需機制失調、實習及檢定徒具形式、實習津貼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教師證書缺乏換照及撤銷機制,使得不適任教師擁有免死金牌,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其中「教師資格檢定」問題,更為大家所關切,所以政府在2004年05月05日修正公布新版本「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命令之)。
依據1994年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教師資格檢定」分為初檢及複檢兩階段,其性質為證件審查制;而2004年新修正的師資培育法則是將教育實習併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實習半年後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後,再參加由中央機關所主辦的教師資格檢定,其性質為資格考試制,為了便於釐清兩者差異,本文所稱的「新制教師資格檢定」,專指2004年新修正的師資培育法及所規劃的方式;而過去所實施的初檢、複檢,則專指1994年師資培育法所規定方式,本文以「舊制教師資格檢定」來代稱。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2003年7月31日公布),關於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其規定內容如下:
- 一、檢定辦理方式及次數:每年採用筆試辦理一次。
- 二、參加條件: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檢定考試。
- 三、簡章公告:由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於考試前二個月之前公告。
- 四、考試科目:
依類科而有所不同,但共同應考科目有國語文能力測驗(含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教育原理與制度(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應考教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制度),以下茲就各類別簡述之:
- (一)幼稚園:幼兒發展與輔導、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 (二)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三)國民小學:兒童發展與輔導、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 (四)中等學校:青少年發展與輔導、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中文關鍵字:教師證照制度
英文關鍵字:Teacher licensure
吳清山、林天祐/著。教育小辭書,頁116-117。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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