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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詞條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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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法規內容
一、適用對象: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
二、進修方式及定義
- 1.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 2.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 3.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 4.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 5.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教師研究獎勵辦法第四條)
三、進修獎勵補助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 1.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費用之辦理參考同法第八條)
- 2.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 3.依規定改敘薪級。
- 4.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 5.列為聘任之參考。
- 6.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 7.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七條)
四、返校服務義務及未履行義務之罰則
1.返校服務義務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
2.未履行義務之罰則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3條)
參考資料
教育法規導讀/任成蓀編著 五南圖書出版;2007[民96]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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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